大兴法院

通报会现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介绍与会人员及新闻发布会主题

王柏东副院长介绍大兴法院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工作成效

行政庭庭长贺维通报大兴法院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行政庭副庭长范少方通报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
5月16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芳芳,欢迎大家参加此次通报会!
    [10:00:26]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不文明的现象逐渐显现,引发了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诉讼,这类案件涵盖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文明交通等多个领域。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大兴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依法妥善处理涉文明城区建设的各类行政案件,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深化府院联动等举措,为文明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召开此次通报会,旨在介绍大兴法院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工作成效、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不断促进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市民法律素养,推动城市文明迈向新高度。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柏东,大兴法院行政庭庭长贺维、副庭长范少方。
    [10:00:47]
  • [主持人]:
    同时,我们也荣幸地邀请到了4位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和监督,他们是: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庄水厂副厂长马敏、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王巍、清航空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谢峤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华苑一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薛亚会。欢迎各位代表!
    [10:01:18]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将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另有多家媒体线上参会,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们!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10:01:44]
  • [主持人]:
    下面,进行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王柏东副院长介绍大兴法院以行政审判助力文明城区建设工作成效。
    [10:01:5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们:
    大家上午好。
    创建文明城区对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优化城市环境、规范社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文明城区的创建不仅浸润于道德的灌溉,还根植于法治的土壤。
    近年来,大兴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文明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并取得了有益成效。
    [10:02:1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聚焦人民群众在文明城区创建过程中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关于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文明礼仪、文明交通、文明养犬等涉文明城区建设的各类行政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把一起起个案打造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治理无证养犬、交通肇事逃逸等不文明及违法行为,加强文明理念培育和公共文明引导,促进人民群众文明行为向上向好。
    [10:03:3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二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深化府院联动形成“法治创城”合力。制定实施《关于为全面建设宜居宜业新大兴、繁荣开放新国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深化诉源治理,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的开展实行“四提前”,即提前提出法律论证意见,提前对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提前向群众宣传相关典型案例,提前深入群众开展矛盾化解。结合辖区重点工作主动了解行政机关司法需求,就有关影响城市品质和文明程度的法律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就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以最小司法投入实现助力文明城区创建最佳效果。
    [10:06:1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柏东]: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明氛围。依托“1+6法治同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镇街联系,在街道挂牌“普法驿站”,依托“京法巡回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持续送法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等。接受中央广播电台采访,结合套牌车等案例开展文明交通专题普法。通过大兴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明养犬普法文章,传播文明养犬理念。不断促进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城市文明迈向新高度,助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区。
    [10:06:30]
  • [主持人]:
    感谢王院长。下面,请贺维庭长通报大兴法院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10:06:4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是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生活中的各类不文明现象也逐渐显现,甚至引发纠纷诉讼。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案件涉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文明交通、文明养犬等各个领域,大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类案件数量多、涉及领域广,且多由常见的生活琐事引发。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助力文明城区建设,妥善化解由不文明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大兴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具体情况。
    [10:07:0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2019年至2023年,大兴法院共审理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诉讼案件215件。从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上来看,治安管理范围类占50%,市场监督管理类占34%,交通执法类占16%;从审理结果来看,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占90.8%。
    [10:07:25]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通过对上述案件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几点问题: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诉求较为固定。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于治安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执法三类行政执法领域,95%以上案件为行政处罚案件,其诉讼请求也较为固定,主要是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罚款。
    [10:10:0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二是违法行为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例如,部分养犬人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不熟悉,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划分存在误认、对养犬年检规定等不了解,因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行为被处罚;有些机动车驾驶人规范驾驶、文明出行意识欠缺,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个别商家缺乏诚信经营意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健康证等而被处罚。
    [10:10:2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三是针对不文明现象“以恶制恶”的行为时有发生。在遇到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部分“热心市民”在选择“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方式时,对行为后果的认知不足,“以错纠错”“以暴制暴”,以自认为“小惩大诫”的手段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10:10:3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提高学法的主动性和守法的自觉性。文明城区的创建根植于法治的土壤,守法是文明素质的基础,而学法是守法的基础。涉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文明交通、文明养犬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的违法行为,我们要主动学法,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文明出行、文明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10:10:4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二是积极普法宣传,发挥社会治理共建效能。依托大兴法院“1+6法治同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制度,由法院与派出所、交通支队、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形成普法合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求,采取旁听庭审、街区普法、巡回讲堂、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司法审判的辐射效应,及时向人民群众和企业发送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的动态提示,让人民群众知悉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共同优化城市环境、规范社会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10:11:0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维]: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升执法温度。行政机关在针对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行为动机、客观行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避免盲目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过程公开性、结果正当性,将释法析理贯穿执法行为始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0:11:20]
  • [主持人]:
    感谢贺维庭长。下面,请范少方副庭长通报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10:11:3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以下通报四个典型案例,进一步介绍涉文明城区建设类行政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引导群众知法懂法,提高法律素养,提升文明素质:
    [10:11:49]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案例一】 文明养犬需依法规范使用养犬登记证——因养犬证不一致被行政处罚案
    [10:12:07]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刘某寄放在王某家的德牧犬在一层电梯口扑伤李某,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后出警,分别对刘某、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安局经核实,刘某提供的养犬登记证与在公安机关登记的犬类信息不符,且登记的养犬地址亦不相符。另查明,刘某寄养犬地址某小区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德牧类等烈性犬、大型犬。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没收其饲养的德牧犬的处罚。刘某不服,将派出所诉至本院。
    [10:12:2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安局根据原告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对养犬登记证信息的核实情况,能够证实原告刘某寄放在大兴区某小区王某家的德牧犬扑伤案外人李某,且编号为京朝字某号养犬登记证信息与原告提供的养犬登记证信息不符的事实。被告公安局受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履行了询问查证、调查核实、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根据原告刘某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没收其饲养的德牧犬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10:12:3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法官后语: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因此,养犬必须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进行年检。养犬登记证不是“终身有效”,一旦养犬人的住所地或者犬的所在地发生变更,养犬人要及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10:13:2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案例二】 文明出行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行政处罚案
    [10:14:26]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张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倒车时,车辆尾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称下车查看发现车辆上没有车主的联系方式,遂告知小区保安发生事故,但匆忙中忘记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张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三天后,该车辆车主李某报警称自己的车辆被剐蹭,并前往交通支队提供陈述材料及小区监控视频,交通支队于当日通知张某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过调查后,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行为属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决定给予张某罚款18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张某不服,诉至本院。
    [10:15:0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并未立即报警并等待处理,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未留下自己的有效联系方式、未主动与对方车主联系,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具有可归责性。张某主张其不知晓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在对方车主联系自己时并未逃避赔偿责任,因此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本院不予采信。交通支队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其处以1800元罚款的处罚,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之内,对其违法行为记6分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10:16:3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法官后语: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不断攀升,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加,践行文明交通,是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的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驾驶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责无关,同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也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如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0:18:0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案例三】 文明经营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被行政处罚案
    [10:18:3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张某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24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即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经营工具、食材原料、储存在冷库的汤料成品等,并对餐馆内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称其与案外人潘某达成合作协议,由潘某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给张某使用。对此,市监局对潘某进行了调查,潘某否认与张某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亦未达成或签署过合作协议。市监局据此认定张某行为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给予其罚款9万元的处罚。张某不服,诉至本院。
    [10:18:50]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本院经审理认为,市监局在接到举报后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张某确系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涉案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结合现场查扣的物品货值等情况,最终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规范依据,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此外,市监局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举行听证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张某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10:19:42]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法官后语:文明诚信经营是构建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因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持续增加,严重影响辖区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经营商户应当做到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积极接受市监部门的监督,杜绝无证无照、虚假宣传和失信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0:20:5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案例四】 制止不文明行为应采用合法方式——“以错纠错”被行政拘留案
    [10:21:15]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王某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李某认为该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出入,故将一锥桶放置在王某车辆前机盖上,为保证锥桶不易滑落,将其推置到挡风玻璃与前机盖连接处。王某发现其车辆前机盖被锥桶划伤后报警。公安局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并对李某、王某询问调查,经价格鉴定,王某车辆损失为1194元。公安局据此认定李某具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将公安局诉至本院。
    [10:21:2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根据对李某和王某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李某故意损毁王某车辆的事实。公安局受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履行了传唤、通知家属、询问查证、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认定李某具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向李某送达,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10:22:13]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范少方]:
    法官后语: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戮力同心、与邻为善、推己及人、文明自律,避免为寻求个人便利而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在遇到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应当合理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主张权利、寻求帮助,不得“以错纠错”,采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进行私力救济或“伸张正义”。我国倡导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与人为善,遇到纠纷时,应友好协商、妥善化解矛盾,通过正当渠道主张权利,助力营造团结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守望相助、与人为善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及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通过司法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努力予以弘扬。
    [10:23:23]
  • [主持人]:
    感谢范少方副庭长。
    [10:23:40]
  • [主持人]:
    创建文明城区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一直以来,大兴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在文明城区创建过程中关心关切的问题和行政机关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深化诉源治理工作,持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加强文明理念培育和公共文明引导,为辖区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10:23:49]
  • [主持人]:
    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感谢大家!
    [10: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