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线挂断谁担责
2006-09-28 19:1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荟林 熊芳
  [案情]:2005年2月17日,新A46825号翻斗车在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简称核工业公司)中标的阿塔公路S207线第五合同段工程备料厂卸完砂石料后,从砂石料厂倒出至阿塔公路上时因未降下车斗,将原告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悬挂在电力线杆上的光缆线挂断。事后,新A46825号车逃匿。原告提供的照片证实,在原告的光缆下,有一条通往被告砂石厂的便道,原告的光缆线沿阿塔公路架设,从阿塔公路由该便道进入被告的砂石料厂有一定的距离。原告将乌鲁木齐捷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捷安达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1)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大型汽车号牌新A46825号车辆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捷安达公司,证据(2)是:捷安达公司(作为甲方)与驾驶员阿不来提(作为乙方)签定的《机动车挂靠合同》。同时,将核工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  

  [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光缆被挂断是事实。法律没有为核工业公司拉运砂石料的运输车不得从原告光缆下通过的禁止性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联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是捷安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核工业公司承包阿塔公路S207线第五合同段的工程后,为施工方便,在公路旁修一砂石料厂,并在砂石料厂与S207线之间修一便道,而该便道从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下通过,该便道系核工业公司为施工方便所修,并为其施工所专用,核工业就对便道通过的通信光缆安全负有保护的义务。判决:核工业公司对联通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对一审、二审的观点均不赞同。理由:

  本案系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的确定及责任承担。

  首先,本案肇事车新A46825号双桥翻斗车在卸完沙石料后,没有将后车斗降下来,导致将通讯光缆挂断,造成原告的损失,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联通公司将捷安达公司作为被告,从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交通部门车辆信息登记的所有人捷安达公司不是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肇事车辆与捷安达公司系挂靠关系。那么,本案捷安达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只能在其所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取挂靠费,该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三,联通公司没有起诉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该公司的权利。但肇事车辆所有人仍然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仍然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其四,第二被告核工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场所周围的公共设施负有注意义务。卸沙石料的场所是该公司指定的,车辆在卸沙石料时,要从联通公司悬挂在电力线杆上的光缆线下驶过,应对为其卸沙石料的车辆提供安全通道、并负有指挥的义务,对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负有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本案肇事车辆把光缆线挂断造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核工业公司疏于注意义务,系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多因一果的情形,根据共同侵权理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本案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与核工业公司应当按各自的过失程度的大小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各自应负的按份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核工业西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是正确的。但并非承担完全责任。联通公司放弃对肇事车辆真正所有人的起诉,那么,核工业公司应按其过失程度的大小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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