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危害食品安全之罪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
2011-05-26 08:42: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维汉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渎职犯罪相伴而生

  问: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情况怎样?可否简单分析特点和成因?

  答:全国法院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2008年,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审结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审结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自2008年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主要原因是受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影响,各地纷纷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第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随而发生。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件的曝光,不仅引发了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担忧,也暴露了相关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缺位。此类犯罪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

  两罪名最高刑可分别达无期和死刑

  “瘦肉精”触犯两种以上犯罪择重判罚

  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这类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审判中如何处理?

  答: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严密法网。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先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是修改了两种犯罪的量刑标准,能够更有力地打击那些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三是对两种犯罪的罚金刑作了修改,取消了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量刑基准,加大了经济制裁力度。

  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再次,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 多项罪名严惩失职渎职

  问:在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追究这些职务犯罪刑事责任?

  答: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结果犯,该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对于未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但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可对其定罪处罚。

  避免重罪轻判 加强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指导

  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多样,案情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应对?

  答: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饲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对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食品的流通范围广,一个货源发生安全问题,往往会波及多个地方,而相关案件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涉及到关联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指导职能作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使一批案件顺利审理和宣判。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彻底剥夺再犯罪资本

  问:人民法院下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侧重点?

  答: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任务还很艰巨,全国法院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犯罪。全国各级法院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严惩犯罪分子,威慑潜在不法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人民法院还将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或企业不构成犯罪,但涉及行政违法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法院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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