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分析
2012-06-27 09:02: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佟 季 闫平超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法院和其他政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受毒品全球化气候的影响,毒品犯罪居高不下,禁毒斗争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毒品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的近一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四位

  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有12类,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案件69754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8.25%。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9111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6.99%,在各类刑事犯罪中居第四位(前三位分别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图表一)

  2011年判决生效的罪犯中,毒品罪犯74670人,占全部判决生效罪犯的7.11%;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64563人,占6.14%,居各类刑事罪犯的第五位。

  (二)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翻番

  近年来,刑事案件总量变化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2007年至2011年,毒品犯罪平均年增长率达15.22%,大幅超出刑事案件平均增长率。(图表二)

  2011年,除北京、江苏、云南、西藏4个省区市的毒品案件下降之外,其他27个省区市毒品案件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三)容留他人吸毒等类毒品犯罪成倍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的毒品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84.74%,容留他人吸毒罪占8.18%,非法持有毒品罪占5.89%,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占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虽然增长迅速,且仍占较大比例,但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增长更为迅速。2011年与2006年相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增长87.08%,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7.42倍,非法持有毒品罪增长1.53倍。(图表三、图表四)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的地域性特点

  1.毒品犯罪地域分布集中。2011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广东、重庆、浙江、云南、江苏共收案31841件,占全国毒品案件总数的45.65%。其中,居第一位的广东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2328件,占全国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17.67%;而居后五位的西藏、青海、宁夏、河北、天津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仅占全国的2.02%。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上诉、复核毒品犯罪案件中,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三地的案件占87.5%,仅包头一地的案件就占50%(内蒙古高院管辖13个盟市);青海的西宁和海西两地的案件占全省毒品案件的97.81%;云南省的毒品案件,滇西(德宏州、保山市、临沧市)高于滇东(曲靖、昭通),滇南(西双版纳州、普洱市、红河州)高于滇北(怒江州、迪庆州)。

  2.一些典型省份的毒品犯罪发生变化。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从2007年开始一直居于全国首位;浙江省居于全国第三位;毒品犯罪的传统大省云南自2006年开始案件逐年下降,从2006年第一位,2007年至2010年第二位,至2011年降为第四位;重庆市的毒品犯罪从2010年的第八位,至2011年跃居第二位。

  3.毒品犯罪呈迅速蔓延态势。毒品犯罪追求的是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的一个规律是会不断由高发区域向空白、低发区域渗透和扩散。公安部《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指出,我国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迅猛,制贩活动逐步由南向北、由东南沿海向内地蔓延,2010年全国打掉制毒加工厂点378个。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毒品犯罪先是在与毒源地相邻的边境地区出现,再逐步向交通沿线的城镇发展,即从边疆到内地,由城镇到农村逐步蔓延;在青海,毒品犯罪也从重灾区海西地区向周边地区迅速发展;另据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2006年以前,该市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集中在该市临泉县境内,近年来,不断向周边地区迅速蔓延扩散。

  (二)毒品罪犯特点

  毒品罪犯呈“三多”现象,即无业人员多,女性多,曾犯罪人员、累犯、再犯多,以贩养吸的情况突出。

  1.无业人员占一半以上。2011年全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毒品罪犯中,无业人员占51.48%,所占比例比全部刑事罪犯中无业人员的比例高21.27个百分点;农民和无业人员占89.65%,比全部刑事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的比例高9.73个百分点。统计显示,青海法院近年审理的毒品罪犯中,无业人员占78.5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毒品罪犯中,无业人员占79.79%。毒品犯罪中无业人员畸高的原因,主要是无业人员为城市居民,因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缺乏正当的谋生技能,且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极易被毒品的高额利润所诱惑,常常为毒贩所利用参与毒品犯罪;无业人员又是毒品滥用群体中的主要成分,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往往参与贩运毒品犯罪。

  2.女性罪犯占一成以上。2011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毒品罪犯中,女性罪犯占11.33%,比女性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高5.88个百分点;据统计,北京铁路运输中院2010年审理的涉毒案件,女性罪犯占40%,尤以外地户籍女毒贩为主,占75%。女性毒品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毒贩甚至利用孕妇易于藏匿毒品的生理特点和妇女怀孕期间不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唆使孕妇参与毒品犯罪;另外,毒品犯罪的非暴力性易被女性心理所接受,这也是导致女性毒品罪犯比例较高的原因之一。

  3.曾犯罪人员、累犯和再犯比例较高。2011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毒品罪犯中,曾犯罪人员占13.42%,比全部刑事犯罪中曾犯罪人员的比例高5.99个百分点;累犯占7.96%,比全部刑事罪犯中累犯的比例高3.68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毒品再犯的问题更为突出。内蒙古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罪犯属于毒品再犯的占15.8%;据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统计,毒品再犯占18.75%。毒品再犯比例较高的原因,一是罪犯服刑后重返社会难以被社会认可,重新生活艰难;二是毒品犯罪巨大利益的诱惑;三是在服刑场所结识了更多的毒贩,形成新的犯罪链,有很多毒品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刑后,在服刑场所内认识了其他因毒品犯罪案件被判刑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继续进行毒品犯罪。

  4.毒品罪犯中以贩养吸的情况突出。调研和统计显示,毒品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往往集贩毒、吸毒于一体,以贩养吸的情况比较普遍。青海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87.8%以上都是吸毒贩毒交织在一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罪犯中,吸毒者占56.5%;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近年审结的涉毒案件中,约50%涉案人员是吸毒者。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是由最初的吸毒者变为贩毒者。吸毒上瘾后,为了寻求毒资来源,变为贩毒者,以贩养吸,形成恶性循环,有的刚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很快又毒瘾发作,为了维持毒品需要而再次贩毒。

  (三)毒品案件特点

  1.小宗毒品案件比例上升。由于打击力度加强,毒品犯罪分子为减少损失,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查获的案件中小宗案件比例明显上升,大宗毒品案件所占比例相对减少。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小宗案件占74.19%,所占比例比2006年的62.39%提高11.8个百分点;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案件占13.43%,所占比例和2006年的13.87%相比基本持平;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占12.39%,所占比例与2006年的23.74%相比下降了11.35个百分点。

  根据山东枣庄中院的调研,为了逃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零星交易方式,将毒品以小于1克的标准分为若干包零卖,以包论价,每次交易的数量从0.2克到4克不等,企图以此来逃避和减轻刑事处罚。

  2.新类型毒品案件增长迅猛。当前,海洛因、“冰毒”仍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毒品类型,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吸毒人员中吸食海洛因的占69%。同时,由于新型毒品成本低、易制作、易吸食,加上群众对新型毒品危害认识不深,使之成为贩毒分子的新宠,所占比例逐渐增大。2011年与2006年相比,鸦片犯罪增长74.69%,海洛因犯罪增长7.71%,甲基苯丙胺类犯罪增长8.16倍。2010年,云南公安机关冰毒缴获量超过海洛因缴获量;北京市2009年5月份一共查获吸毒人员410名,吸食新型毒品的310名,占75.61%。

  三、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由于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危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诱发犯罪、传播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

  (一)毒品犯罪适用重刑的比例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2011年,毒品犯罪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为25.4%,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重刑率为27.71%,分别比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14.21%)高11.19和13.5个百分点。

  (二)毒品犯罪重刑比例下降与毒品犯罪化整为零的犯罪方式转变相符合

  2006年、2008年、2011年,毒品犯罪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分别为39.32%、32.68%、25.40%,而刑事犯罪平均重刑率分别为17.26%、15.77%、14.21%,毒品犯罪重刑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然远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毒品犯罪适用重刑率下降与贩毒分子化整为零的贩毒形式,小、零毒品案件所占比例大、且逐年增多的趋势相一致。

  四、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应不断加大宣传、防控和打击力度

  (一)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由于受毒品交易暴利驱动和毒品吸食人员大幅攀升的刺激,加上其他一些消极因素影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毒品交易的畸形暴利是毒品犯罪的内在驱动因素。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的贪婪时曾指出: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毒品交易的利润往往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据调研,青海省市面上每克海洛因可赚取超过300%的暴利;在浙江省杭州市,海洛因零售价格一般在500元/克左右,而在广西、云南等地,购入价格一般不到100元/克,进销差价高达几倍。毒品交易的畸形暴利作为内在的驱动因素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参与毒品犯罪。

  2.吸食人员迅猛增加是毒品犯罪的外部刺激因素。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登记吸毒人员154.5万名。毒品吸食人员迅猛增加的原因,一是新吸食人员迅猛增加。2010年与2004年相比,全国登记吸毒人员增长近1倍,其中2010年新登记的吸毒人员21.4万名,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又新查获吸毒人员6.85万人。二是戒毒效果不明显,吸毒人员一旦染上毒瘾就很难脱瘾,个别地方戒毒后复吸率高达95%。三是近年来媒体上屡屡曝光明星、名人吸毒事件,由于明星、名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社会公众影响力,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把他们视为心中的偶像,他们吸毒会对社会传递错误的信号,甚至会削减和破坏政府部门为禁毒所做出的努力。四是一些毒品犯罪分子散布吸毒可治头痛、失眠,可提高性功能等谣言,致使一些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不知不觉加入了吸毒行列。

  3.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对我国毒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前,全球毒品持续泛滥,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制造、走私、滥用依然活跃,2011年《世界毒品报告》指出,毒品每年造成大约20万人死亡;全球15至64岁的人口中约有2.1亿人,在上一年至少使用过一次非法药物,占总人口的4.8%。

  对我国来说,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总体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国际毒情的发展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加大。国际毒情对我国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向,一是西南境外“金三角”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近年来缅北罂粟种植面积在2007年下降到27.9万亩后连续上升,2010年增至42.9万亩,同比增幅17.7%。二是西北境外“金新月”对我国毒情危害进一步加剧。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报,2010年,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为12.3万公顷,与2009年基本持平。2009年至2011年,我国破获“金新月”地区海洛因案件7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5名,缴获各类毒品2900多千克。

  (二)应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宣传、防控和打击力度

  1.宣传方面。目前很多地方的禁毒宣传还只停留在司法机关利用专项行动或某个宣传月进行宣传,其他如教育部门、宣传部门、媒体舆论的宣传还不到位。由于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年轻人对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偶尔吸食不会成瘾,甚至把一些新型毒品如K粉、摇头丸、麻古等当时髦消费品来享受,少数年轻人甚至集体吸食毒品,将此作为追求时尚的象征。

  2.防控和打击方面。一些地方涉毒犯罪社会防控机制还比较薄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毒品有其地下流通的渠道,能够顺利的运到本地贩卖。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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