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15日仍不思悔改 再次传播邪教领刑3年
2012-10-16 15:0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梧州频道 | 作者:张明环、王莉
  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藤县女子覃燕,因宣传“主神教”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非但没有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反而更加肆无忌惮,伙同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另外两名女子张美玲、胡在琼在多地继续传播邪教,组织教徒非法聚会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邪教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燕、张美玲、胡在琼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一年。

  被告人覃燕是“主神教”藤县权柄和骨干人员,曾于2009年11月,在藤县天平镇因宣传“主神教”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于2011年8月开始,继续在藤县天平镇传播邪教,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张美玲、胡在琼加入“主神教”。之后,三被告一起又在金鸡镇、象棋镇、新庆镇等地宣传“主神教”邪教教条,并将胡某位于岭景镇中村的房屋设为“主神教”信徒非法聚会活动的固定地点。当覃燕、张美玲没有来“授课”时,就由胡在琼组织信徒在其屋内学习“主神教”相关教条。2012年4月26日,三被告在组织信徒进行“主神教”非法聚会时,被藤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大量邪教教条手抄本及相关书籍。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在邪教组织“主神教”被依法取缔后,仍非法聚会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并综合考虑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邪教的危害性、邪情的严峻性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醒和深刻反思,本案中,三被告均是小学文化程度,综合素质较低,对一些事物缺乏正确的判断,容易受人迷惑,盲目跟随而误入歧途。因此,我们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远离邪教、抵制邪教,彻底铲除邪教滋生蔓延的根源,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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