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2012-11-27 14:13: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飞伟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称之为迟延履行责任,它包括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两种方式。迟延履行利息是指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们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追究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责任为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民诉法颁布施行至今已经20余年了,但在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执行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各地法院、各执行人员操作不一致。如因申请执行人未对迟延履行利息提出执行请求,或是由于执行人员嫌麻烦,想按时结案等等,而没有计算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工作本来就是一件麻烦复杂的工作,在案件的本金尚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一般也很少去考虑执行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利息,要么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劝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事实上真正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案件比较少。

  我们曾办理过一技术转让合同赔偿案的执行,该案判决生效已10余年,需执行的债务本金达到150余万元,因执行时间长,按照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至今已达到220万元。该案虽经执行人员长期不懈的努力,案件已执行到位220万元,但下余的尚有150万元(这其中包含本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现在则继续申请执行余下的1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相隔遥远,执行相当不便,可申请执行人又坚持要执行,并提出要是法院不继续执行余下的部分,则要上访,使得执行法官左右为难,案件要想全部执结将比较困难。通过这个案例,笔者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谈谈自己个人的看法。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在法律规定中的冲突

  我国的民诉法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29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对迟延履行利息已有了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可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5条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对迟延履行金却又规定了损失的补偿原则,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多少,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由于两者之间的规定存在差异,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比如张三花5万元买了一辆车被李四非法扣押,法院判决李四返还车辆给张三,判决生效后李四不执行,那么该案的执行标的即车辆,属非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是张三的车被李四扣押后没有造成损失,李四只是适当补偿张三的迟延履行金,这个数目较小,补不补,补多补少,由法院决定。但如果是张三借给李四的是5万元现金,到期不履行,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这个迟延履行利息比迟延履行金就要多。同是价值相当的标的,无论是物还是金钱,却出现了迟延履行责任差距明显悬殊。另一方面,按现在的执行规则,需执行的标的为全部的金钱给付金额,包括了未履行的债务本金和逾期利息。如李四欠张三5万元钱逾期未付,法院执行的为5万元本金及5万元的逾期利息,假如逾期利息为2000元,那么要执行的标的为5.2万元,根据逾期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应同时计算的规定,要是被执行人逾期尚不履行,迟延履行利息则要按5.2万元的本金计付,这时0.2万元的逾期利息仍又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等于重复计算了利息,与法律不相符。这些都是由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

  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目前,各地法院、各执行人员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上的不一致,大多都没有计算并实际执行迟延履行利息。主要原因有:

  1、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欠缺。执行难已成为一个普通性的社会问题,这其中主要还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问题。由于市场经营风险的存在,被执行人原本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在债务本金尚不能完全执行的情况下,还要按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被执行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更加重了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如现在赔偿案件中的交通事故案,被执行人有许多原来是负债来购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车毁人亡,损失巨大。但是相对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受害人来说,又不能不依法赔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足,债务本金都无法完全执行时,更谈不上再执行迟延利息了。

  2、案件得不到及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的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利息,清偿的利息=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这里的时间是一个可变之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迟延履行利息的数额也会越来越大,要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足,案件可能很长时间都不能执结,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前述案例,被执行人尚欠150万元(包括债务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执行,若按照上列标准计算,其中还有约本金50万元和迟延利息约100万元尚需执行,因而人民法院还得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下欠的150万元。这个案件执行至今已有10多年了,要是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不能全部执行,案件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执结,可迟延履行利息又要继续计算。导致被执行人要支付更多的迟延履行利息,而执行法院仍要继续执行下去,一时又不能执结。现在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大多经过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要裁定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虽然表面结了案,但并未实际执行,而在终结本次执行以后至重新执行前这段时间内,照样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且这段时间不知是多长,迟延履行利息也就算不清楚了,更谈不上案结事了,社会效果不理想。

  3、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执行过程当中,因时间变化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越来越多,导致案件一时不能执结,在不能满足或全部满足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可能申诉上访,被执行人也可能因自己缺乏履行能力,认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过多,而采取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逃避执行等方式,故意不履行义务,也可能通过申诉上访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为彻底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化解执行难,使案件得到及时执结,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要区别加以对待。现从下面几个方面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1、可以参照民诉法意见第295条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依据,确定损失的赔偿原则。对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执行法院依其损失为依据决定双倍赔偿迟延履行利息,并予以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没有造成损失的,则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对申请执行人的补偿原则。如张三借款5000元给李四,对未对张三造成损失,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比较张三把这5000元钱存在银行,银行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给储户,法院决定由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存款利息予以补偿。这样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又照顾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都会比较容易接受。

  3、对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是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一经查实,则依法定原则,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2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予以强制执行,并可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应制裁,让其懂得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又要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当然,在执行中也要尽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和谐执行,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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