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和解
148名小股东获赔共计近1300万元
2012-12-13 07:49: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剑博 张宝成 党晓娟
  148名小股东起诉东盛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积极主持调解,已全部调解结案。记者12日获悉,在法院的主持下,东盛科技公司先后与148名原告协商达成共计1295.84万元的赔偿协议,148名小股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

  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以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今年6月18日,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查明:东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1。东盛集团、东盛药业系东盛科技的法人股股东。2006年10月30日,东盛集团、东盛药业占用东盛科技资金以及未上账的银行借款,东盛科技发布了股东资金占用及其解决方案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发布了对外担保补充公告。2006年12月19日,东盛科技公告了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2007年11月13日,申草在新浪财经发表文章《东盛科技造假近似无知》,认为在东盛科技清欠过程中,现金清偿及以资抵债都涉嫌注水或造假,公司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仍有巨额的财务窟窿。2008年5月1日,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网站上夏草发表《东盛科技三重罪,无法表示意见藏风险》的文章,揭露了东盛科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2008年5月7日,新浪财经发表夏草的文章《东盛科技造假几时休》,文中对东盛集团以资抵债、5亿占资的问题以及会计差错提出了质疑。2010年4月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及郭某、张某等15名责任人因虚假陈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视。按照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该院院长任高潮等院领导亲自参与制订调解方案,审判庭负责同志参与了全部案件的调解工作。

  由于当事人分散在多个省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法官采取了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揭露日时点、系统风险等主要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适度平衡双方利益。通过数月艰辛不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2006年10月31日和2007年11月13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考虑系统风险等因素,对148案逐一确定了的具体赔偿及补偿数额。截至今年12月7日,经法院主持,148名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东盛科技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仍不能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东盛科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结后,股民送来了“心怀法律 情系股民”的锦旗,表达了对法院、法官的感谢与敬意。

  参与调解的律师称,为了促成原、被告双方的和解,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花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西安中院此次做的调解工作应该说让原、被告都还比较满意。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表示,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案针对两个揭露日的成功处理,无疑为今后的类似民事诉讼带来积极的借鉴意义。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东盛科技股民成功维权背后的意义,是法律的胜利、股民的胜利。案件处理得很完满,他所代理的一组股民,其赔付率达到88%,这一比率是近几年来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赔付比率最高的,该案是两年来处理得最好最成功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据记者了解,经西安中院多方协调,该系列案在调解结案的同时,1295.84万元的调解案款已经全部落实,兑现正在有序进行,148名小股东有望在近期拿到赔偿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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