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军事法院颁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问题
2013-02-18 07:2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晓亮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军事法院做好新时期军队民事审判工作,解放军军事法院日前颁发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军事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分工。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但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大单位的案件,由大单位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意见》规定,对军人或军队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对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该军事法院与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以向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住所地的大军区系统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意见》还对营区内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协议管辖的军地合同纠纷,以及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意见》有效实施,切实维护部队官兵民事权益,解放军军事法院要求各级军事法院,以贯彻落实《意见》为重要契机,切实履行好民事审判职能。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工作态度,严格依照《规定》和《意见》受案审理,更加积极、主动地为部队官兵化解矛盾纠纷、排忧解难。二要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完善方便诉讼措施。不断通过加强知识宣传和诉讼指导、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认真落实小额诉讼程序、积极探索远程快捷办案等方便诉讼措施,解决官兵诉讼不便的问题。三要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平等保护军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严格依法办案,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的公正。四要坚持调解优先,增强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军队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始终。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防止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不良问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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