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四要素
2013-04-25 08:4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院长 赵刚毅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媒体形式发展日益多样化,媒体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也愈发明显。然而,由于利益驱使等问题、认识偏执问题及制度缺位等问题,有时导致媒体舆论影响作用过度膨胀,而媒体舆论不恰当地介入司法、干扰司法、影响司法,甚至绑架司法的案例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社会中也出现“信网不信访、信访不信法”等扭曲心里,导致司法人员不敢面对媒体,甚至回避媒体、惧怕媒体。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与舆论监督,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建立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法院积极回应社会舆论关切,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也是改进我们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但是如何建立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如何有效应对舆情,结合嵩县法院近年来的实践做法,笔者认为要做到司法与媒体的了良性互动,在法院在自身方面要制定一套制度,走出两种误区,保持三种心态,提升四种能力。

  要有一套制度。要做到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我们自己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媒体舆情的监测、预警、预案、应对和评估等机制。因为,没有监测、监控机制,我们就不能准确掌握媒体动向,把握不了媒体规律,没有预警、预案和应对机制,对可能引发涉法舆情事件、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急情形,便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下手,难以应对,不能及时地引导和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负面影响难以及时消除,导致事态失控。

  走出两种误区。一是走出“谈舆色变”误区。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反映和关注,眼前或许会让一些地方一时难堪,但对于我们准确全面地体察民情,保持头脑清醒,大有益处。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正如一位省委书记所言,“舆论监督也是正面报道”。二是走出麻木冷漠的误区。我们不能回避,在现实中,我们很对人对媒体认识不到位,观念落后,大部分审判人员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网络舆情不关注,认为网络舆情与自己无关,错误地认为虚拟的东西不值得关注;另一部分审判人员盲目惊慌,神经过于敏感,遇到网络舆情不能正确对待,把握不住原则和时机,擅自处理,结果适得其反。

  保持三种心态。一是敢于坦言不足的心态,要学会大度、学会谦虚,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回避问题、遮掩问题,有问题就解决问题、有不足就改进不足,让群众感受到法院的诚恳与谦虚。二是勇于广开言路的心态,打开大门、敞开心扉,听取群众的声音,收集群众的意见,敢于面对批评,坦然对待负面指责,面对群众的负面言论要善于疏,而不能堵,更不能压,只知打压甚至封堵,无疑会使“沟通”没有了“通”,只剩下一条无法跨越的“沟”。三是彼此尊重的心态,把记者当朋友,把媒体当桥梁,善于把媒体监督引进来。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过“新闻对司法有一种监督的渴望”。我们要理解他们这种心态和需求,欢迎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报道和监督,认真听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提高四种能力。一是与媒体沟通的能力,掌握与群众、媒体的正确沟通协调的方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及时消除误会,减少误解,减少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不利报道和干扰。二是善用媒体的能力,把工作亮点传出去。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不仅有监督作用,也有促进作用。注重新闻宣传,不仅会锦上添花,也往往事半功倍。法院宣传工作到位,有利于突出工作亮点,对外取得群众认可和社会认可,对内是有利于工作交流和经验参考。三是掌握媒体话语主动权的能力。这关键是我们要抓思想认识、抓重点,抓措施,强化网络舆论引导的管理能力。四是舆情处置的能力。发现络舆情,及时答疑解惑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坚持第三方原则。对与不对,好与不好,凭自己说难以服众,而第三方的中立性会更让群众信服,对待网络舆情,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借助第三方来澄清事实。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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