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距两站地 六年不登门
79岁母亲状告同城女儿赡养不力
2013-07-25 08:33: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聂敏宁 黄兰 肖则兰 龙沁怡
外孙女张霞(化名)代表母亲向外婆鞠躬道歉 刘学懿 摄
  7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赡养案,家住江阳西路的79岁老人周启芳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同在一城却不相往来的女儿赵敏赡养不力,要求法院判令赵敏依法履行对周启芳的精神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至少探望自己一次;周启芳生病住院时,赵敏必须承担护理照料义务,原、被告当庭达成和解。

  现年79岁的老人周启芳原本有4个子女,在2007年其老伴过世以后,身体每况愈下,每年都因各种老年病需要到医院抢救、就医,并且需要人留守照顾。2010年后,随着眼疾加重,周老太双眼几乎失明,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全靠两个儿子、儿媳照顾,行动则靠轮椅。在这6年的时间里,其他的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只有大女儿赵敏像从人间消失了一样,对周老太不管不问。 面对大女儿如此“绝情”,周老太心中是既伤心但又充满思念。周老太在庭上称,大女儿来探望自己,乘坐公交车只需坐两站。

  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赵敏的女儿、周老太的外孙女张霞(化名)随即出示了一些证据反驳对方说法,说明自己母亲的遭遇及苦衷,事实的真相逐渐呈现。

  对于大女儿赵敏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年在周启芳老伴的灵堂上,三弟对大姐赵敏拳脚相向,致赵敏头骨骨裂几乎丧命。赵敏也年过花甲,身体渐差,再加之其女担心去探望外婆又遭到同样的暴力,以及赵敏的家人一直埋怨其娘家重男轻女等等诸多家庭矛盾的积累,最终导致在近6年的时间里,赵敏与娘家人几乎断绝来往,带着某种仇恨,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也不闻不问,最终导致母女二人对簿公堂。

  外孙女张霞称,对于外公外婆,母亲以前一直很关心,在二老住院时,即使自己没空去,也拿了钱叫她送到医院表达关心慰问之情。但6年前,其母被殴打致伤后,她和姐姐出于保护母亲的意愿,强烈阻止母亲前往探望外婆。

  “我以为回避就能保护母亲,她已年近花甲,我只想让她安度晚年,但没想到回避也是错。”张霞说着说着,情绪激动起来,“外婆,这都是我和姐姐的错,对于我们给您造成的误会,我愿意代表妈妈向您道歉。”说着,张霞走出被告席,来到周老太面前,深深地鞠了一躬。随后,她又转身向自己的妈妈鞠躬,“妈妈,我为我给你带来的麻烦向您道歉。”庭上气氛此时为之一改,周老太也动情地喊了一句:“女儿,我虽说是告了你,但是心里还是想你。”

  经过法官的现场调解,赵敏及其女儿在庭上对周启芳老人表示了深刻的歉意,真诚的说了声“对不起”,对于这几年对老人疏于照顾,大女儿也表示自己愿意弥补,但年迈的母亲由于埋怨积累多年,并没有当场原谅。大女儿赵敏对于诉讼请求予以接受,并承诺在老人的晚年用行动来弥补之前的过错。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包括大女儿每月向周启芳老人支付200元赡养费;每个月至少探望一次老人;老人生病住院期间,大女儿必须到医院履行看护义务等。

  ■法官说法■

  家有长者须“常回家看看”

  “该案件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在泸州尚属首例,希望通过案件本身、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影响都可以给全社会起一个启示的作用,赡养老人已经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拒绝赡养老人也即是触犯了法律,最终得到的是一个法律的审判。”

  法官童荣彬介绍,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本案中,在法庭上对簿公堂的人,是母亲与女儿,本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却演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任何人看到都觉得惋惜。如果在6年中,女儿能够抽空回去看看母亲,哪怕次数不多、哪怕只是一个电话,却也可能阻止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

  “虽然‘常回家看看’已经被载入法律,但其本意并不是去惩罚那些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而是要以此为戒条,来提醒、监督子女们关心父母、照顾父母,常回家看看,给父母精神上的慰藉。”法官童荣彬认为,法律是冰冷的,通过法律来硬性执行的亲情,又怎会给予老人温暖。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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