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快速执结一起涉党政机关历史积案
17载漫漫官司路 老人得款泪沾襟
2013-08-29 11:08: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余作才 陈竞超 王国裕
  • 罗润民法官向李朝凰讲解生效裁定书
  • 李朝凰在法院财务室人员开出的支票上签字
  • 李朝凰对桂林中院副院长李永松深表感谢
  • 李朝凰在儿女们及法官的陪同下在银行领取执行款
  8月28日上午,湖南省新宁县76岁的李朝凰老人,率3名子女和一支由中老年妇女组成的鼓乐队,来到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阵阵《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江山》等欢快的乐曲声和鞭炮声中,将写有“秉公执法”字样的牌匾和一面锦旗送给中院执行局,感谢主办法官罗润民帮助执结近百万元的执行款。

  当白发苍苍的李朝凰见到桂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永松时,老人哽咽着紧紧握住李副院长的手说:“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场官司我打了17年,没想到在我有生之年执结了,让我一次性拿到97万元执行款,罗法官辛苦了,你们辛苦了。”说完,李朝凰就要给李永松副院长嗑头,李永松赶紧拉住老人的手说:“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不要客气,让您老人家受累了。”

  随后,罗润民带着李朝凰一家人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并让其他法官陪同李朝凰一家人到银行办理现金支付手续。至此,这起尘封17年之久的承包建筑桥梁合同纠纷案成功执结。

  湖南省新宁县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队(下称新宁施工队)、湖南省新宁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广西全州县人民政府承包建筑桥梁合同纠纷一案,自1996年提起诉讼以来,经全州县人民法院1997年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指令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重审,区高院2000年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抗诉后由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再审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桂林中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09)桂市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全州县政府不服向区高院提出上诉,区高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桂民再终字第8号终审判决,由全州县政府向新宁施工队返还押金10300元、料石款11315元、支付工程款385447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8日起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区高院(2012)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宁施工队于2013年6月14日向桂林中院申请执行。经计算,全州县政府应共向新宁施工队支付966794.94元(含工程款利息475502.94元)。

  主办法官罗润民看见拿着申请执行书的新宁施工队负责人李朝凰时,感慨不已:这位七旬老人坚持不懈地打了17年的官司。

  李朝凰的大女儿对罗法官说:“父亲59岁开始打官司,今年已经76岁了,在我们湖南老家有一个风俗,人到60不外出,70不外宿,父亲一个人长期在外奔波,风餐露宿,跑遍了北京、湖南、广西等地,我们很担心,可父亲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为了能在有生之年拿到自己修建全州县大坪大桥的辛苦钱,李朝凰省吃俭用,背着一个破烂不堪的背包,住不超过15元的旅馆,为案件四处奔波。

  桂林中院高度重视此案,分管副院长李永松要求把执行此案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纠正“四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做好全州县政府工作,及时兑现生效判决。市中院执行局李斌局长亲自带队赶赴全州,与全州县政府有关领导研究执行方案。讲清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遵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县政府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

  全州县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认历史遗留债务,在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2日一次性足额支付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项。李朝凰于8月28日拿到案件执行款后,十分感动,泣不成声。他没有想到,自己打了17年的官司,在执行阶段仅仅花了两个月时间就兑现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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