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坦诚建言证券法修改
股票发行管理由交易所负责
2013-12-06 14:55:2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芬棉
  证券法修改箭在弦上。近日,出席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的学界人士就证券法修改展开了深入讨论,虽在细节方面有分歧,但大的方向已达成共识。

  学界的建议包括:扩大证券法调整对象,将证券衍生品纳入该法调整;实行注册制后,证券的发行管理由证监会移交给交易所;信息披露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增加“及时”“公平”原则;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范,等等。

  证券范围囊括衍生品

  依照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所谓证券主要指的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此规定,学者普遍认为过于窄狭。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分析,从实际情况看,有关证券的衍生品,资本市场上已经认可它们属于证券的范畴,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认可。另外,还有一些产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艺术品份额等,都是基于投资合同从他人经营中获得收益,并可在市场中流通。这种资产份额,其特征符合证券的实质要件,也应纳入证券法中予以规范。

  顾功耘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将“证券”定义为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说,由于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约,部分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计划未能纳入现行证券法中予以规范,导致对同类证券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另外,由于证券法采取列举方式立法,对于未列举的其他证券产品,证监会无权监管,导致出现监管真空,给非法证券活动留下了空间。

  郭锋建议采用列举加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将所有符合“投资性证券”特征的投资性金融商品均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发行交给交易所

  股票发行采用注册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的改革方向。

  郭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一个职能调整的全新思路。他认为,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应由交易所负责,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的发行注册都交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实性由发行人负责、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这样一种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可以使证监会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集中精力加强监管。”郭锋说。

  信披原则增加及时公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说,完善证券法,核心在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核准制下如此,在注册制下更是如此。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制永恒的话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原则,即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在此基础上,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一步规定了及时披露和公平披露等要求,但立法层次偏低。建议将及时、公平原则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写入证券法,并贯彻于相关具体规定中。”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缺陷,对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缺乏集中而具体的规定。应当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将便于投资者理解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可以将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重大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行文风格的通俗性和可读性写到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同时,应当增加电子化披露的规定。事实上,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投资者获取市场信息的主渠道之一,有必要从法律上确立以电子化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

  向功能监管转型

  中国商法学会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改革市场监管制度,不仅是在证券法中强化监管,还要体现功能监管的思路。同一监管功能统一由一个监管机关行使,证券市场监管的职权统一由证监会行使,这样的监管才有成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治说,从向功能监管转型、强化市场自治的理念出发,应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从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角度出发,指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他建议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证券法的法律规范。同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和解金赔偿制度、承诺、强制履约制度、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制度等。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从金融消费者与消法中普通消费者两者关系出发,认为两者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为此证券法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和信息安全,建立金融消费者售后服务制度。此外,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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