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
2014-02-17 10:1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成武
  问:我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定购了一套户型、面积适中的商品房,并按合同要求交了部分房款。春节前在办理入户手续时,我才得知该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并且房屋已经优先回迁给了动迁户,开发公司让我重新选购其它户型房屋,但都不符合我的要求。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形,符合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可以要求房屋开发公司返还你已付的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并可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因买房给你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