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被人烫伤如何求偿?
2014-04-02 10:5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蕊
  问:前段时间,我和家人一起到饭店就餐。在吃饭的过程中,邻桌的顾客张某由于地板湿滑不小心滑倒了,把我桌上的热汤碰洒了,热汤撒到我的胳膊上,导致我的胳膊被烫伤,治疗共花费2000多元,我找张某和饭店的经营者要求他们赔偿,可是他们都互相推脱,不愿承担责任。我想问下,像这种情况我该向谁主张赔偿呢?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应该告谁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被烫伤是由张某造成的,应当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张某滑倒的原因是饭店的地板湿滑,所以饭店的经营者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张某对你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饭店的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你要是去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将张某和饭店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便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确定他们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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