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被追持刀吓退狗主人 盗窃未遂被判抢劫罪
2014-04-03 14:40:35
     中国法院网讯 (兰珊)  江苏一小毛贼凌晨骑车蹿至邻县农村偷狗,被狗主人发现并穷追不舍,小笨贼为脱身扔狗拔刀“亮剑”吓退狗的主人,结果虽盗窃未遂却被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刁雷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千元;没收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出生的刁雷系江苏省东海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曾被法院判刑二年十个月,去年8月提前释放。

  去年11月8日6时许,刁雷驾摩托车来到邻近的临沭县某村,用毒药将村民王某的狗药死装袋上车欲偷走时,被听见动静的狗主人王某出门发现,刁雷随即驾车夺路而逃,王某手持铁锨随后紧追。因路况不熟,刁雷驾车逃至一河道时车陷沙滩、被淹熄火,刁无奈下车把鞋子、外裤都脱了欲徒步逃跑,但还是被健壮的王某追上。刁拔刀相向、恐吓并欲刺王某令其让路,被王某用铁锨阻挡。万般无奈之下,刁雷“实在没办法了”,便哀求王某放过他、并威胁若不放他日后必定上门报复,王某见状为避险只好作罢,刁雷趁机逃跑。未跑多远,刁雷路遇开农用车拉沙的村民刘某,撒谎说因女友家人反对他们恋爱并追打他才致狼狈不堪落荒而逃,求助获同意后、搭乘沙车逃离不远,即被接王某报警后迅速出警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庭审中,刁雷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即使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但因未达到数额较大,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建议不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关于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刁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刁雷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刁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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