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2014-04-14 10:54: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长 郑家泰
  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向理性回归,提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阳光司法”、“民主司法”、“协商司法”等司法原则,使得司法活动回到了“为人民服务”的正道上来,获得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司法改革所经历的局部试错过程,进一步印证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科学性、正确性,以及在各个领域所具有的强大感召力与生命力。

  一、走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等等政治性论断,都是哲学层面上的真理性命题,集中体现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脱离这个唯物史观,还能从哪里找到实践的目的、依据和方向?具体到司法活动,司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了实现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平正义。所以,任何脱离人民群众参与和想往的理论、做法,既因其违背了党的政治原则因而立场是错误的,又因其违背了客观规律因而不具有生命力。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既是一条十分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一条最基本的司法规律。

  二、走群众路线是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根本方法。其一,它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有些事实和证据会被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为的遮盖或隐藏,如果不愿走群众路线,不愿到纠纷发生地现场调查、勘验,不去倾听周围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那么,仅凭当事人“呈堂证供”作出的裁判,必然与事实有很大出入。依国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思维方式,这样的裁判必然难以服众。这一问题在基层尤其突出;其二,它是形成公平正义共识的重要途径。时代不同,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也不同;阶层不同,标准也会有一定差别。司法活动要实现公平正义,不在于发现公平正义藏身何处,而在于引导各方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来达到一个关于公平正义的共识。善于倾听、判断、择取、引导人民群众所持的、带有普遍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应当被看作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一大任务,只有如此,才会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司法公平与正义。

  三、走群众路线是司法发挥能动作用进行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当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成为党的重要任务,就决定了司法工作必然要担负起发挥能动作用,推动整个社会的领导者、管理者甚至每一个公民具备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掌握丰富法治资源的司法工作者,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宣传,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宣讲法律,宣讲典型案例,宣讲法治的思维方法和处理方式,促进各个阶层在接受法律统一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价值观层面上达成思想上的共识,促进社会整合。而这一新的使命定位,要求我们的司法活动,要彻底走出“闭门办案”的误区,坚持开放司法、协同司法、协商司法、能动司法,广泛而深入地联系群众、发动群众,既要倾听群众意见又要教育群众,从而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健步迈向法治文明时代。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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