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之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
2014-04-16 09:5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晚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落实这一决定的良好制度。它是指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素质,有胜任审判工作能力,通过考试、考核,由法院领导研究决定,明确其职责的一种司法体制改革的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当前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探讨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任何审判方式改革都要靠人去落实。如果,审判人员思想不开朗,有疑虑,无权实施改革方案,这样,不管是什么好的蓝图、设想都是纸上谈兵。《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就说明,不是所有的案件审理,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般案件,合议庭完全有权评议决定,或者由审判员依法裁判。笔者认为:所谓审判方式改革就是改掉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传统审判作法。传统的作法就是审与判、职与权、奖与惩等关系没有理顺。在审判职责、权力问题上,由法院领导包揽,先汇报、后开庭;先决定、后判决;先定调、后唱戏。审判人员对审判案件只承担查清事实的责任,不承担裁判责任,没有压力,积极性受到抑制,素质提不高,办案效率低,时间拖的长。特别是当前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按照传统作法很难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对过去弊端诸多的审判方式加以改革,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刻不容缓,势在必行。要搞好审判放权,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好人是基础

  选好主审法官是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础。要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首先就是要选好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必须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的法官。一般应是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以上,能够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的人员,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精通审判业务,办案数量较多,案件质量好的。主审法官的产生,由本人申请或业务庭推荐,填写主审法官资格审查表,经考试、考核合格,由法院领导根据所辖区域案件总数、人员比例等因素讨论决定。取得主审法官资格,可由院长颁发不审法官证书。

  二、放好权是核心

  将审判权下放给主审法官是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核心。要实行好主审法官责任制,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给主审法官放权,即将案件的审理、决定权利下放给主审法官。俗话说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给主审法官的审判权,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事业心,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主审法官负责审理案件,有权确定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有权决定判决、调解、裁定管辖、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经庭长、院长,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在权利方面还要为保障主审法官行使上述权力而确定一定的制度,如主审法官的工资待遇、人身权益等方面的保障。

  三、明好职是前提

  明确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实行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前提。放权给主审法官后,为保证案件质量,就必须明确主审法官的责任,达到责任与权利的统一。主审法官所审案件案件合格率应当达到99%,并在各项司法绩效指标上对主审法官 所审案件进行约束。同时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原则上要自行裁判,一般不得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是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或者是案件争议大,无法作出结论的案件。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先写好审理报告并提出利己的处理意见。由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通过主审法官所审案件达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目的。

  四、追好责是保障

  加强责任追究是实行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保障。主审法官既然有权力有职责,就应当还有责任追究。主审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肃执法,不滥用职权,更不能有违反实体、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实施拘留、拘传、罚款和搜查等行为时,必须事前办理经院长批准的合法手续。对主审法官所主审的案件合格率没有达到99%的或其他司法绩效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与各项考核挂钩,对主审法官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庭长、院长可以随时抽查,对于抽查情况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并总结经验教训。对错误较多的主审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取消其主审法官资格。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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