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QQ骗取钱财 QQ主人应否担责?
2014-04-17 09:17: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绍华
  问:今年年初,我的QQ被盗,盗号者冒用我的身份谎称我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治疗,通过QQ聊天的形式骗得我朋友小李汇款5000元。事后朋友与我电话联系才发现上了当,但盗号者却无从寻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要赔偿好友的损失吗?

                               南城 牛某

  答: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不需要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牛某作为QQ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但是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QQ被盗是时有发生的,甚至说是防不胜防的。 QQ被盗后,原QQ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故牛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李作为一个网民,其应该知道,QQ作为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

  当然了,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如牛某自愿补偿小李的损失,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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