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错还”给兄弟 法官执行甄别促撤案
2014-04-18 15:20: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庐山频道 | 作者:欧阳中学
  日前,一起因还款时将款项“错付”他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在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历时近三个月的努力下,申请人黄某终于撤回了执行申请。

  申请人黄某于2010年分多次借款给被执行人周某共100万元。2012年初,黄某以周某未还款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庭审中,周某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0余万元,只不过是将款项汇入了双方约定的黄某哥哥的账户,周某在庭审中还出示了相关汇款凭证等证据,但黄某坚持认为周某未直接向其本人还款,故不承认周某已归还借款。同年,当地法院以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黄某哥哥为黄某委托的收款人为由,判决周某应归还黄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遂向地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初,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庐山法院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经仔细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若冒然执行,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周某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着尊重事实和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执行法官们即赴案件审理法院调取审判卷,阅卷后经反复斟酌和充分讨论,决定从多方面着手展开调查。

  在取得周某的前妻和其代理人的充分信任后,躲藏在外地的周某答应在邻县与执行法官们见面。周某称,其与黄某约定所还款项进黄某哥哥的账户,其是通过会计陈某将款项汇入其账户的。当初只因自身欠债较多,债权人逼得紧,加之经济窘迫所以流落他乡,没有上诉。现法院执行该案,其觉得很冤。执行法官告诉周某,当初法院是依证据对该案进行判决,只因其举证不能才导致败诉,不能认为是法院判错了。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执行法官们遂找到黄某的代理人阐明利害关系后,建议黄某与哥哥就周某所还钱款可考虑兄弟内部协商解决,并决定给与黄某充分考虑的时间。经过执行法官们多轮与黄某及其代理人耐心细致的工作,黄某终于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法院随后裁定终结相关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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