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反锁”厕内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2014-05-16 15:3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玉娇 李隆财 张守相
  【案情】

  2013年11月底的一个傍晚,王某路过日照市某村,当其走到巷子口附近时,发现一户人家的出租屋内亮着灯,门开着,屋内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新式笔记本电脑,看到四周无人,屋主魏某又独自居住,遂生盗窃之意。经过观察和等待,趁魏某上厕所之机,王某将厕所门反锁。随后,潜入房间,将电脑电源线拔下和电脑一起装到包里,然后翻找看有无其它贵重物品。此时,屋主魏某听到有人进入自己的房间,而且还在找东西,便想开门一看究竟,却没想到厕所门被反锁打不开,无奈只能大声呼救。王某立刻拿上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和智能手机(价值1100元)后离开。

  【分歧】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定性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基于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将厕所门反锁,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屋内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实施抢劫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客体分析

  在侵犯财产权类的犯罪中,抢劫罪以其犯罪客体的独特性与其它同类犯罪相区别。这种独特性在于:其它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单一的财产权益;而抢劫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复杂客体中的一种)——即除了财产权利外还包括人身权利。双重犯罪客体的必备使抢劫罪自身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了质的规定性与量的确定性。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本案中,王某将魏某反锁厕内窃取其财物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王某继而窃取魏某财物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因此,王某侵犯了双重客体。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抢劫罪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先是将魏某锁在厕所内,继而窃取魏某的财物,其采取了使魏某不能反抗的行为,并非直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这种方法也可谓是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

  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虽然是出于盗窃的故意,但其以反锁厕所门的方式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劫取被害人房间内财物的行为,即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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