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2014-06-03 14: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秋灵
  问:农历十月十九日是广西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陈某与董某相约到一朋友家惯节。中午吃饭时,陈某等6人与董某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当天下午4时宾客散场后,发现董某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于是拨打120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董某已无生命体征。根据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董某醉酒死亡,劝酒的陈某等六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钟山 黄某

  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等6人与董某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等六人对董某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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