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思考
2014-07-03 08:3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宏斌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于今年1月14日开始实施。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该条例不但是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依据,也为今后人民法院选拔任作用干部、打造过硬队伍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选拔好、任用好干部是推进法院工作的根基,必须充分掌握新形势下法院干部选任工作的规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管用、操作性强的选人用人机制,真正使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作风上廉洁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审判事业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一、新条例对法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义

  新《条例》新增的“动议”一章中,“党管干部”原则至关重要,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管理、选拔和任用法院干部方面,只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党的领导、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把握住了推进工作、打开局面的“龙头”。要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从干部选拔的启动环节开始就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新《条例》中,推荐结果的应用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对此,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更加注重以实绩来选拔任用干部,紧紧围绕岗位特点,突出能力和素质方面的测试测评,突出对拟选拔人选在平时工作中一贯表现的考察,坚决把那些平时表现差、选拔时“跑官拉票”的投机者拒之门外。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在民主推荐、票选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选拔任用的人选,确保领导班子和同志们对这名干部的看法、评价是基本一致的,防止简单地“以票、以分取人”现象,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人才选任到重要岗位上来。

  二、围绕“三个体现”,做好选拔任用工作。

  新《条例》着重强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对拟提拔任用人选进行科学、全面、综合考察,这就要求在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在党组领导下,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和公众意愿,按照《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程序,经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通盘统筹考虑、慎重作出决策。

  一是要体现工作需要。干部人事调整涉及到队伍建设这个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把工作需要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人尽其才、才适其用”的用人原则,既要充分考虑拟提拔同志的个人经历、工作特点和所学专长,又要充分考虑拟任用岗位的职责需要、拟任用人员能否胜任等实际因素。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考察人选,则应该对每一位同志进行反复比较、权衡,力求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确保将最能胜任者选任到岗位上来,这样更有利于推动法院的整体工作。

  二是要体现公众意愿。干部的选拔、任用既要严格遵守新《条例》规定,又要充分体现民意。新《条例》强调要注重考察拟选任对象的“一贯表现”,就是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一名干部的一贯表现,反映其政治觉悟高不高、工作能力强不强、纪律作风好不好,这些都是在其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是单位领导、周围同事甚至是广大群众对这名干部的普遍评价。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新选任出来的干部只有得到大家认可,才能通过每一次人事调整促进队伍思想统一、素质提高,达到增进团结、激发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营造出有利于干部成长进步的良好环境。

  三是要体现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是我们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贯要求,这在新《条例》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而言,人民法院在干部轮岗交流方面具有独特的一面:除了院机关内各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还有院机关和基层人民法庭之间的轮岗交流;另外也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等岗位之间的交流。一般来讲,新招录干警要先到基层人民法庭参加工作和锻炼,然后通过轮岗交流到院机关工作;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前提,就是拟选任对象必须具备两年以上基层法庭工作经历,而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也应先到基层人民法庭交流任职。对于长期在一个部门任职的干部,则尽可能地跨部门交流使用。这种轮岗交流的做法与新《条例》的精神仍然是一致的,既有利于干部个人多岗位锻炼和成长进步,也有利于激发法院队伍整体的活力。

  三、把握“三个正确”,树立良好用人导向。

  用人导向是一个机关、一个单位的风向标。当前,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要求,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用“三严三实”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干部、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来管理和使用干部、用“创先争优”的方法来引导和激励干部,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用人导向。只有做到正确地评价干部、正确地使用干部、正确地激励干部,不断建立健全科学、管用、有效的用人机制,才能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最大限度地调动队伍整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要正确评价干部。人民法院要选拔好、任用好干部,首先必须构建科学、客观的评价干部机制,为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奠定基础。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新《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价值准则,具体到人民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是要以人品好、能力强、奉献多作为评价一名好干部的标准。所谓人品好,就是要求法官干警的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司法作风清廉;对于那些政治上摇摆不定、组织纪律观念缺乏、作风漂浮甚至不廉洁的干部,必须作出负面评价、严肃批评教育甚至清除出法院队伍。所谓能力强,就是要求法官干警司法业务精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实现案结事了,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能够赢得群众好评。所谓奉献多,就是要求法官干警面对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能够主动迎难而上、自觉加班加点,不计得失、任劳任怨地完成好组织上交办的使命。可以说,紧紧围绕这三条评价标准建立好、运用好对法院干部的科学评价机制,就是紧紧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牛鼻子”。

  二是要正确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选拔是手段、使用是目的。对于那些政治强、素质高、品德优、群众信服的好干部,要“不拘一格降人才”,不遗余力地加以提拔、委以重任;对于那些素质一般、表现一般、评价一般的干部,既要坚持科学使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也要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的方法,以实践锻炼人才、以先进鞭策后进,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而对于那些素质低、表现差、单位评价和群众口碑都不好的干部,则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部门实际及其自身岗位实际,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使用和轮岗交流,促进其政治觉悟、思想认识、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不断进步。要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就要求法院领导班子必须“会识才、善用人”,不断完善对干部的合理使用机制,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敢干事的人有舞台、会干事的人有作为、干成事的人有前途。

  三是要正确激励干部。要卓有成效地推进法院工作,正确构建对干部的评价机制、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同等重要。必须以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用好奖惩激励这一手段,开展好评先创优活动,建设一支积极向上、精神昂扬的法院队伍。对于那些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干部,要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真正让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千里马”和“老黄牛”有晋升空间、有发展前途;反之,对于那些“混日子”的人和“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的干部,要通过考核对其作出负面评价、落实惩罚措施,真正使其丧失继续“混”下去的市场和土壤。多年的法院队伍管理经验表明,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相结合,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就能在全体干部中间形成“凭实绩论英雄、凭德才坐位子”的良好风尚,充分激发出队伍的活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新的形势任务对人民法院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工作实践证明,用好一个干部,就能在法院队伍中间树起一面旗帜,产生激励全体法官干警奋发向上的正能量;反之,假如用错一名干部,就会伤害干部群众感情,挫伤一批干部的积极性甚至是队伍整体的凝聚力。贯彻好、落实好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应当在管好、用好干部上下功夫,使良好的用人导向在法院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促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司法审判事业打造一支过硬的法院队伍。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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