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纪实
2014-07-04 16:26: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辖区地处上海市西南,辖区总面积约占全区总面积的49%,常住人口超过100万,辖区内既有高度城镇化的街道,又有原生态的乡村,既有大型居住社区,又有市级、国家级的工业开发区。多样的社会环境给颛桥法庭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丰富的案件类型,在传统侵权、婚姻家庭纠纷之外,还有消费者权益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等新型案件。2013年,全庭结案数达到了7599件,15名承办法官的人均年结案506.6件。当庭裁判率为63.77%,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6.31%,上诉案件中二审发改瑕疵率为零,案件调撤率为74.47%,高于当年全市平均值10.33个百分点。这既是全庭法官辛勤工作的结果,也是颛桥法庭多年来形成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方法的最好体现。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庭结案的两种重要方式,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或杜绝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问题的产生。颛桥法庭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充分发挥两种结案方式的各自优势,使其相得益彰,确保了各类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能调则调就是要求法官以正确裁判作为工作基本目标,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适时展开调解。从案件类型上看,对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鼓励法官多做调解工作。这类纠纷中当事人更多地考虑情感需求、道德评价,法官在庭审之外的轻松环境中摸清当事人的心结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理释明、心理疏导,能够避免轻易判决导致的矛盾激化。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原、被告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矛盾尖锐,双方家人甚至在庭审期间相互谩骂,在庭审结束之后大打出手,一方当事人的耳朵被咬下一块,引发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一边组织好庭审,一边通过电话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变化,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当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实现了相互谅解,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从调解的方式上看,注重多管齐下、多元调解。颛桥法庭多年来坚持“多层次调解”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为基层调解员提供驻庭培训,将法律咨询、诉讼服务下沉至基层接待窗口,通过诉前调解就地化解纠纷,或者指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并形成调解笔录等固化信息材料,便于法官诉讼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2007年,颛桥法庭成立了上海第一个驻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011年,颛桥法庭建立起江川街道综治法律咨询窗口,每月接待人数维持在50人次左右;2012年和2013年,调解室共成功调解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721件,涉案金额达到8306万余元。另一方面,颛桥法庭注重帮助社区搭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让社区“老舅妈”的调解成为诉讼的有效补充,积极促成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一致。或者让“老舅妈”在判决之后担当平缓情绪、心理疏导的角色,使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更好统一。

  当判则判就是积极履行法官职责,探究纠纷实质,对疑难或具有导向性的案件,果断下判。调解虽然是私法上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诉讼程序中,调解的意思自治应当受到约束,颛桥法庭强调司法程序中的法庭审查义务,避免片面追求调解、“久调不决”现象的产生。从审判实践看,对下列四类案件颛桥法庭坚持“当判则判”:一是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新类型纠纷。考虑到判决独有的释法明理、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对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一些新类型的纠纷,一般予以及时判决。如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网友在某网站上散布了“某公司生产的疫苗可能引发猪口蹄疫爆发是真的吗?”、“待求证!”等“质疑求证式”语言的虚假信息。原、被告对于这种非确定性的表达是否实质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进行了激烈辩论,鉴于该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明确的行为引导意义,最终承办法官以判决形式确认该类暗示性言论具有损害一方名誉权的效果,被告某网站怠于删除不实言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的理由和思路,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二是当事人诉讼成本明显高于系争法益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要通过充分发挥法官的智慧,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及时下判。如一起相邻漏水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楼上邻居对漏水所致损害承担责任,被告坚持认为漏水系公共管道引发,拒绝担责。考虑到双方争议的利益较小,但鉴定费用较高,故法官在释明法理后提出以水表计数为证,被告暂停用水3天,再观察楼下是否漏水的事实查明方法,得到了原、被告认可。实施中,法官四次到现场查看。被告发现停止用水后其地砖之下依然明显潮湿,虽口头坚持无责,但实际上却悄悄对漏水部位进行了修缮,原告也确认漏水不再发生。基于此,法官依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原告胜诉。至此,这个困扰原告长达一年多的漏水问题,起诉至法院后,从庭审到漏水解决,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实现了效率与效果的兼顾。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试探性”案件。某些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以个案方式进行“投石问路”,并将诉讼结果作为处理纠纷的指引。为保证适法统一,此类案件通过及时判决来明确司法处理意见效果为好。颛桥法庭辖区经济活跃、社区众多,大量民商事纠纷都会以“试探性”诉讼进入法庭,如此时进行调解,对其背后的群体性案件就可能产生不同的导向作用,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如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违约的案件,业主往往以房屋漏水、电瓶车丢失等理由,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在物业费中进行抵扣。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都非常关注,通常会几十人一起参加旁听。对此,颛桥法庭并不以小额诉讼的快速结案为目标,而是通过规范的庭审程序让双方充分阐述意见,在查清事实、释明法理的基础上,再行判决,力求实现判决的导向作用,也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四是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意图的案件。颛桥法庭每年受理大量以“其他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立案时法律关系尚难确定,需要法官在审理中逐步查明纠纷实质,并作出裁判。如,一起原告要求支付聘用报酬的合同案件中,原、被告书面约定由原告将其持有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被告处,并保证在此期间积极协助参与被告的工程投标、备案等工作,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4万元聘用费。法官审查后认为,双方虽签订了聘用协议,但实际原告从未参与被告的投标、备案等业务,且原告另有工作单位,原、被告之间并非聘用关系,双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出借一级建造师资质的非法目的,故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无效。同时,法官认为双方从非法行为中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协议无效,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此外,对于当事人“手拉手”调解的案件,法官也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判决,防止少数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

  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排头兵,在案件多、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其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颛桥法庭以“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目标,既重视调解的纠纷化解、关系修复功能,又强调判决的宣示性、导向性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该庭先后多次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一等功、二等功,并涌现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徐玉弟、“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彭雄辉等先进个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颛桥法庭将继续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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