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 黑心商贩获刑并受罚
2014-07-15 15:45:00
     中国法院网讯 (钟德武)  江西省石城县素有“中国白莲之乡”的美誉。但两名石城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全然不顾家乡美誉与人民安全,企图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的方法,以次充好、蒙混过关。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均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新亮和刘华山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各种食品添加剂,企图用于加工次品白莲。同年12月初,被告人刘新亮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硫磺熏蒸白莲和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2013年12月8日,江西省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此批加工的白莲并予以扣押。经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经验,用于浸泡白莲的双氧水系工业用双氧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该双氧水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国家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使用的工业用双氧水后,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于浸泡加工白莲,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此批加工的白莲未流入市场,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刘华山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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