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立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禁授开锁术
2014-07-17 14:31:1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范天娇
  特种行业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易发生治安安全事故,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公安机关对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5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对特种行业从业管理、治安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经营者应在公安机关备案

  草案将特种行业界定为: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开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等9大类。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守法意识差别很大,一些经营者为争夺市场资源,违规违法经营。”安徽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李建中说,违规经营问题越突出,治安问题就越严重。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草案规定了备案管理制度,即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外,其他6大类行业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向社会公布。

  “备案是告知性的,不是许可,也不设处罚。”李建中说。

  旅馆业建立访客提醒制度

  李建中指出,针对特种行业经营者的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近年来屡有发生。不少经营者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对此,草案细化了特种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治安责任,明确部分特种行业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特别是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2个月以上。

  按照草案,旅馆业经营者应建立访客提醒制度。服务人员应当提醒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离开,或按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开锁业经营者应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等信息,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传授开锁技术。如若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警察不得变相参与经营

  从科学管理出发,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公安机关按照行业特点科学确定记分等级标准,根据记分情况确定特种行业治安等级,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在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不得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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