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当事人虚假陈述
2014-07-23 15:28: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0709第八版 | 作者:李栽标 陈江云 王晓璐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作为纠纷中权利义务归属主体的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直接来源,其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不仅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案情,维护实体正义,更具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时有所见,据笔者经验,加以避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力审前程序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审前程序正逐步成长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自足性诉讼程序形态,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他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起构建起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因此,最大化的实现其整理证据、明确争点和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程序价值十分重要。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使法官对诉讼走向有充足的估计,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这对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庭审功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发挥辩论对事实辨明的有效推动作用

  辩论不仅是法官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借助正当程序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身诉愿的重要方式。证据质证程序是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化的一种消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允许当事人在质证时进行辩论,不再硬性将辩论剥离于法庭调查环节。同时,当事人就全案事实进行的总结辩论和阐述环节仍必不可少。

  三、重视宣誓、直播等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的威慑作用

  宣誓制度有实质的法律意义,既使宣誓人产生神圣感,又明确其权利义务,能在精神层面对其产生约束力,使得陈述内容最大程度上还原客观事实。当前,在司法实务中确立的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具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宣誓制度的书面呈现。另外,设置同步视频室,有选择地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直播或录播案件庭审过程,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下作虚假陈述时容易露出破绽和马脚,法官容易进行甄别。

  四、加强法官职业能力的培养

  法庭审理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技术,在面对性格千差万别的当事人的时候,如何运用审判经验对症下药,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正常进行陈述及规范当事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是庭审程序高效进行的关键。因此,在积极提升法院整体公信力的大环境中,要更加重视法官职业能力的培养,展现一个听讼者的良好耐性和素养,使每个法官都能够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陈述等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对混合着诉讼主张、个人观点及事实描述等多种因素的当事人陈述从技术层面上加以引导和规范。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