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被告人秦星立功材料看守所未留底
2014-07-26 09:34:22 |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 | 作者:奚宇鸣 宿涵程
  深度聚焦

  7月25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永州市公开审理了唐慧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强迫卖淫案,秦星看守所立功部分的内容。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吴布达律师介绍,有关此案的其他部分,法院会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不会再开庭审理。昨天也是该案8年中举行的第6次开庭审理。

  法庭将择期宣判。

  现场

  法庭内外警戒严密

  25日法庭内外可谓警戒严密。法院门口早早地拉上了警戒线,对面的楼上还布置了持枪的特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次庭审格外重视,准备充分,并为到访各家媒体准备了相关文字资料。据湖南省高院解释,原定于201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的该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开庭。7月24日下午,合议庭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相关程序、证据等事项听取了各方意见。湖南省高院还安排当事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并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实时播报。

  唐慧低调进入法庭

  本案的另一关联人唐慧也出现在法庭上,不过,她不是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出现在原告席上,而是坐在旁听席上。她头戴遮阳帽,帽檐压得很低,尽可能躲避摄像机的镜头。她的发型一改过去标志性的短发,蓄起了长发。唐慧说,最早时她就是长发,后来在看守所里被剃成了短发。

  24日,唐慧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自从女儿乐乐一案终审判赢后,她的生活和心境都平静了很多。这一年多来,她一直在与另一个朋友开一家小店,生意也越来越有起色。

  “我其实想过与世无争的平静生活。”唐慧说,“如果这个还没彻底了断的案子能早点结束,我或许会去外地,到一个远离家乡的地方安静地过下半辈子。”

  记者了解到,目前唐慧已经改了姓名,想开始一种新的生活。

  周兰兰秦星庭上对质

  法庭审理气氛最白热化的场面,出现在周兰兰与秦星面对面的法庭对质阶段。这也是2007年6月“救人事件”发生7年后,周兰兰与秦星这两位监友的首次法庭碰面。能与秦星在法庭上当面对质,源于之前周兰兰的强烈诉求,她通过本案自己的代理律师,正式向法院提出了参与此次庭审的申请,最终也得到了法院发来的允许参加庭审的通知书。

  在法庭上,两人几句话后就开始激辩,双方都情绪几度失控,导致旁听席上的唐慧断喝秦星,经过法官和众多法警力劝才得以短暂平息。

  周兰兰的代理律师对证人席上的周兰兰询问:“人家那些人把你从厕所里抬出来,你对她们说过感谢的话吗?”周兰兰刚说了句“说过,我周兰兰不是个忘恩负义的人”,被告席上的秦星就带着哭腔插话道:“你为什么要说谎!我救过你,让我帮你写材料、写家信,说你不会写字。可是你会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还说被抓过好几次,担心……”“你放屁!”周兰兰怒喝,“我什么时候让你写过材料,哪儿写过?”她转头对法官说:“她老这么冤枉我……”

  一段录像两种解读

  在法庭上,一段由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事发时现场视频和由此派生出的截屏照片成为控辩双方使用最多的物证。

  周兰兰一方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吴布达通过对这段视频细节的分析说明,事发时秦星根本不像她自己所说的那样——在尽心尽力地“关心”周兰兰,也不可能存在从用来上吊的囚衣上解救周兰兰的情节,即便与其他人一起从厕所里抬出周兰兰,也根本够不上“立功”的标准。

  而秦星的辩护人徐天桥则认为,这段视频恰恰有力地证明秦星救了上吊的周兰兰,完全够得上立功。湖南省检察院也是通过这段视频基本认定秦星救下了周兰兰,不过,与秦星的辩护人的观点有所不同,湖南省检察院并不认可秦星当时的行为够得上“立功”标准。

  焦点

  周兰兰是否实施过自杀?

  25日法庭质证阶段,检察人员围绕秦星是否有阻止周兰兰自杀,当庭出示了包括看守所监控视频、秦星同监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住所检查员证言等5组证据材料。五组材料显示,6月12日下午5点多,冷水滩看守所14号监室确实发生了一起“非正常事件”:周兰兰进入厕所后被多人抬出,有人拿出两件打结的囚衣。但各方对于这一事件中周是否实施了上吊这一具体细节,描述多有不同。在检方提供的13分钟的监控视频中,没有记录到周上吊的画面。而根据当庭其他证人的证言,对这一事实的描述也多有不同。

  据被告人秦星在法庭上供述,6月12日当天下午5点多,她正和同监室的汪婷聊天,听到厕所有凳子发出的声音,随后和汪婷跑到厕所。此后她看到“周兰兰用囚衣挂在钢筋上,头部挂在囚衣里,脚已经离地了。于是进去就抱着她的腿往上推,同时解绳子”。

  而周兰兰昨天仍旧坚称没有自杀。她对这次“非正常事件”的描述是:“我在上厕所时,看到紧挨便池的冲水桶帮上搭着一把囚衣类的东西,因为是当时也没看清是几件和是否打结,为了上完厕所要抬起冲水桶冲便池,就用左手抓起囚衣,随手上扬搭在头顶部监友们共用的晒衣绳上。而这时右手正提裤和抓着妇女特殊时期的用品,加上因风湿性腿脚疾病导致的身体失衡,一下重重滑倒,发出‘嘭’的一声”。她认可的结果是,“摔倒后浑身瘫软,有人闻声赶来,把我抬走”。

  在法庭质证阶段,6月12日当天在看守所巡逻班的唐姓民警称,在值班的过程中,他听到急促的脚步声,最终看到“有人在钢丝上解绳子”。而当时负责14监室管教工作的何姓女警则无法确定事发时自己是否在场。

  对于周兰兰当时是否真正实施了“自杀”,昨天,法庭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说法。在原告代理律师斯伟江出示的—份看守所值班日志中显示,周兰兰是“准备上吊自杀,被发现后制止”。冷水滩检察院驻该所的杨姓检察员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则是听别人说了这件事。“我发现了周兰兰自杀的情况后,我向当天的值班干部了解了一下。他们说周又自杀了。她—来就不吃饭,看守所的干警让我做她的工作,我对她做2次工作。上吊的情况不是很明显,当时还没有挂起来。”

  此前调查阶段有看守所干警称,当时14监室厕所隔墙有1.8米高,从外面无法观察到里面周是否实施了自杀。而昨天,对这一细节的描述看守所何姓女警予以否认,称是“理解的问题”,而对于秦星所称周兰兰在自杀后脖子上的红印子,何称她也只是听说,没看到。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湖南省检察院认为“虽然证言并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常理”。综合审视后“秦星参与阻止周兰兰自杀的客观事实存在”。对此,原告律师吴布达认为,这一事实证据中仍存在诸多矛盾,无法排除周兰兰所说的可行性,“应当存疑”。

  立功材料如何提交到法院?

  在25日的法庭审理中,对于秦星的立功材料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也展开了一些调查。此前,看守所为何在事发近一年后才给秦星办“立功”,是社会舆论质疑的焦点之一。25日,冷水滩看守所彭所长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在秦星的案子有一些波折的时候”将立功报告亲手交给了秦星的哥哥秦军本人,又由秦军将这份证明给了律师提交法庭。据彭在法庭上的陈述,有关秦星立功的报告和证明他并未留底,而按规定应当留底,最终他让秦的律师又给他传真到了办公室。

  质证中,斯伟江律师曾问彭为何这份立功材料传真显示的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而看守所出具的立功证明是4月12日?彭回答“记不清原因了”。北青报记者查阅卷宗发现,就在当年看守所出具了这份立功材料后10天,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08年4月23日。这天秦星律师当庭出示了这份立功报告。

  对此,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秦星的立功材料不是看守所所长主动出具,而是秦的辩护律师向他索要,看守所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报给检察员或者法院,而是交给秦星的哥哥。即使事情属实也不能算立功”,否则就要“为看守所某些人徇私的行为负责”。

  假设事实成立是否能算立功?

  在25日的庭审中,秦星的辩护律师徐天桥认为,秦星救人是事实,其行为适用刑法第68条的规定,算对社会有重大特殊表现。他称“假如秦星和汪婷没有去施救周某某,造成周某某死亡后果。那么看守所肯定会对周某某进行赔偿,会有更多的上访户。秦星挽救了周某某的生命,应当认定为有突出表现”,“毕竟人命大于天!”

  而法庭上,出庭作证的驻看守所检察员认为,“这个事情很平淡”,“情节不是很严重”。“本身自杀行为不是很明显,救助的人比较多,一个都可以不报(立功)”。

  在最后法庭陈词阶段,原告律师斯伟江提出:“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周某某是否自杀,核心在于秦星是否适用刑法第68条”。他认为,秦星的行为完全够不上“立功”。“秦星并不像之前看守所报告中—直在紧密关注周某某的情况。如果确实一直在关注周某某并积极施救,那么定适用刑法第68条还有一定的道理,但本案不是这个情况。秦星一直在监室内走来走去,是汪某听到声音冲进去,秦星才跟进去的。这与辩护人所讲的舍己救人还是差别很大的。后面进到厕所救人的其他在押人员也没有定立功”。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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