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行行为 提高执行效率
辽宁高院规范协调四类执行争议案件
2014-07-29 07:48: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同一标的物多家法院查封后争相执行”“对跨省委托执行认识不一致”“适用法律存有争议”……以往出现上述执行争议时,高级法院通常以电话、发函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操作较为随意,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为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存在争议的四类执行案件由省高院负责协调,切实规范辽宁高院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执行争议案件原则、协调案件种类及报请程序,规定对以下四类案件由省高院协调:跨中级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基层、中级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本省各级法院与外省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省高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执行争议案件。

  《意见》明确,协调可以采用当面协调或书面协调的方式进行。对跨省协调并有可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应由庭长与对方高院当面协调,对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应由执行局局长出面协调,并形成书面记录或纪要;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一般应采取主动上门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争议法院对省高院执行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经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并在收到协调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意见报请省高院复议。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执行局局长审批延长三个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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