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手将逆子沉尸河底 老父一审获刑十年
2014-07-30 16:44:31
     中国法院网讯 (夏长征 宋莉)  因不堪逆子的长期祸害和殴打,老父亲手将儿子沉尸河底。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这起老父怒杀逆子案,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克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孙不服并当庭提起上诉。

  现年57岁的被告人孙克明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农民。2013年11月12日下午,其与儿子孙某(时年32岁)因结婚费用问题发生争吵。当晚20时许,孙某酒后回到家,与父亲孙克明又为此事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孙克明的头部、膝盖被打伤。而后,孙某又跑进厨房寻找菜刀,扬言要杀死全家。晚23时许,被告人孙克明用布条和绳子将醉酒的儿子孙某四肢捆绑,装入口袋,并在口袋里放入10块砖头,而后用平板车将儿子运至杨庄乡奎河岸边,把逆子孙某推进河里,沉入水中溺水死亡。当月28日,被告人孙克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孙克明的妻子杨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部分村民求情书、请愿书、证明书以及被害人孙某亲人的谅解书、杨庄村村委会求情证明等,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孙克明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克明因家庭矛盾激化,把其子捆绑后投入河中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庭审中,被告人孙克明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情节属较轻,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克明非法剥夺其子生命,采取捆绑装入口袋投河溺死的方法,手段残忍,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孙克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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