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9-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
2014-08-19 15:3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培培 牟慧敏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2009-2013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分析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9-2013年,东港法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82件,其中2009年18件,2010年12件,2011年13件,2012年19件,2013年20件。共判决结案27件,调解结案26件,撤诉结案29件,调撤率67%。其中经鉴定程序的51件,占62%,经两次鉴定的19件,占23%。

  医疗纠纷案件基本特点:一是案件总量基本平稳,略有上升;二是案件类型较多,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医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损害赔偿、医用产品质量引发的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之外因诊疗服务存在过失而因发的损害赔偿等;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大量案件需要经过两次鉴定;四是案件标的额呈大幅上升趋势,有的收案标的额达上百万元,尤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求较高。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证据认定难。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是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有的病历多达上千页,且多为医生手写,并大量使用医学专业术语,因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须医院进行详细说明,或求助专业人士,导致证据认定难。

  二是审理周期长。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一般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争议较大,因此大都需要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鉴定。在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后,若一方当事人不满意或者存疑,通常会申请再次鉴定。此外,有些案件需要同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部分案件还需要调取输血记录等,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三是矛盾化解难。医疗纠纷案件所涉医疗事故,后果大都较为严重,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明显,且患者家属参加诉讼时往往情绪激动,提出一些非理性要求,甚至有些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导致矛盾化解难,案件审理进展缓慢。

  四是鉴定采信难。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有权利、没义务,医学会鉴定专家一般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出庭接受询问。另外,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鉴定是医学专家或者法医学专家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作出判断,且判断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很多案件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结果难采信。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防护性医疗。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保障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防止因加重医院举证责任,导致医院进行防护性医疗,通过让患者过度检查来留存证据,或者导致医院对一些疑难复杂病症不敢去研究探索,阻碍医疗科学进步。

  二是先鉴定后立案缩短审理周期。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先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基本证据进行质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增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鉴定后再立案,便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审判压力。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联动化解纠纷。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聘请司法、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医疗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同时明确公安、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在纠纷处置过程中的权责,通过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公安部门对医闹事件的依法及时处置,引导患方依法理性维权。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加强医患沟通,畅通患方维权渠道。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医患信任关系。加强医务人员职业保障,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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