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问题研究
2014-08-28 08:30: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荣
  随着计算机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的全面普及,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问题愈显突出,青少年黑客、未成年因缺乏网费而实施盗窃抢劫、未成年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实施强奸斗殴等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工作中,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成为当务之急。

  一、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之概念界定

  我们习惯用“网络犯罪”一词笼统地指代所有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但是应当看到,那些未成年人因为网瘾、网络不良信息而在现实中实施的犯罪,同真正的网络犯罪还是有所区别。我们必须明确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的界限,此举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的提出策略,更合理有效地处理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问题。

  网络犯罪是刑法学的一个新领域,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在理论界学者们各执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欧洲理事会于2001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指出本公约涉及的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此定义相对权威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学者以虚拟犯罪代替网络犯罪以强调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具有客观危害性但是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存在特点并与客观现实不存在交叉的犯罪类型”。 综合看来,网络犯罪是指以虚拟网络为载体,危害及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在我国,网络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二百八十五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的犯罪”三大类。其区别于非网络犯罪的关键就在于,犯罪行为的实施不能脱离于网络这一载体。因此,那些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而于现实中实施的犯罪,我们称之为“与网络有关的犯罪”,与网络犯罪统称为未成年人涉网犯罪。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之现状及特点

  1、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绝大部分为与网络有关的犯罪

  中国青年犯罪研究会2010年发布的《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占93%,“沉迷网络”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达92%。 由此可见,与网络有关的犯罪不仅占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绝大部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第一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中以盗窃、诈骗及抢劫等为主。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单一,大多数是因为沉迷网络为筹集网费而行差踏错,且犯罪对象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学等,未成年人对这些人群更为熟知也更易得手。第二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中以故意伤人、杀人及强奸等为主。痴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在网络暴力、淫秽等不良信息的耳濡目染下,可以借由网络社交工具迅速地拉帮结派,互相推波助澜,导致未成年人实施大量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2、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追责难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常常因为多方因素而难以追责,这是对未成年人错误行为的纵容,甚至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存侥幸,变本加厉。

  造成这一尴尬局面,首先是因为网络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虚拟性和跨区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客观上加大了网络犯罪侦破的难度。即使在网络技术极为发达的美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破案率也不到10%。 另外,网络犯罪常常出现的“抽象越境”现象,容易引发刑事管辖权争议,成为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责任的方法。其次,网络犯罪侦查技术水平不高。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更加复杂隐秘,甚至于是高智商犯罪,理所当然需要运用相应高科技的手段,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然而,这些必须的要点在实践中还是相对落后的。第三,刑事法律本身存在不足。我国刑法仅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黑客,他们侵入甚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极为严重的可能窃取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在美国,就曾经出现过少年黑客侵入美国五角大楼的典型案例。我国司法如果面对这类重大恶劣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处罚依据。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1月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虽然“网民中10-19岁人群比例从2011年底的26.7%下降至24.0%”,但是“截止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 因此,这一年龄段人数实际增长将近百万,青少年仍然是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可以说,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发展趋势不容乐观,解决未成年涉网犯罪问题势必将历经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三、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之成因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多数情况是受到网络负面信息的影响而发生的。因此,他们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他们既是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又是不良信息的受害者。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更加客观、全面地解析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具体成因。

  (一)沉迷网络无法自拔

  网龄的长短与是否沉迷网络关联不大,而每天上网的频率和时间才构成沉迷网络的合理标准。正如相关实证分析所显示,从所有被调查的397位入狱青少年看,有129人(32.6%)上网频率为一天多次,有22.2%的人一天上一次网。上网频繁程度与犯罪上网关联度具有显著的影响关系。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力较低。另外,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好动易叛逆,网络上的暴力、色情淫秽等垃圾信息易搜寻且廉价,好奇心驱使未成年频繁地浏览这些信息,遭受荼毒。其次,学校家庭教育不当、监管不力也纵容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传统的应试教育、唯高分论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课外生活,不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休闲兴趣爱好。再者,外界环境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创造了便利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不够、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不严,以及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网络游戏开发商和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因素,共同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程度。

  (二)不良信息扭曲价值观

  网络并非洪水猛兽,网络只是一项工具、一个载体而已。网络里有着丰富的信息资源,庞大的信息资源良莠不齐,其中也充斥着大量的暴力、恐怖、淫秽、赌博等堕落的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如同罂粟一般,侵蚀腐化未成年人的思想,扭曲未成年人的人生价值观,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也声称,一些未成年人对网络依赖程度极高,沉迷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菜”等游戏,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生活,体验暴力的快感,受游戏诱惑而体验犯罪。 另外,受到色情淫秽网站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也跟着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对自己的行为并未感到不当,不能清楚地认知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性。

  (三)法律意识淡薄

  未成年人受自身年纪和阅历的限制,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乏也情有可原,这一问题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里尤为突出。上海的一份调查则显示,42.5%的小学生崇拜黑客,32.5%的小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 未成年人对黑客的盲目崇拜,一方面是受到部分虚构的影视作品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对于黑客行为打击力度不强,以及网络安全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黑客新闻时,立场角度和价值取向出现偏移,往往喜欢对犯罪嫌疑人冠以“天才少年”“高智商”等具有褒奖性质的称号,不仅不对这种网络犯罪行为加以指正和抨击,反而引导社会对其赞扬和追捧。

  未成年人认识不到黑客行为的违法性、破坏性,也无法预知黑客行为的严重不利后果。他们选择去模仿黑客行为,动机单纯,绝大多数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智商。

  四、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之对策

  (一)政府机构

  本文所提到的政府机构是从广义而言,泛指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部门。

  1、司法机关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犯罪。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除了增加相应的高科技产品的配备和监控软件的开发,还要尽快培养一批专业化的网络管理、侦查人员。为了更好地应对复杂隐秘虚拟的高科技网络犯罪,可以考虑外聘计算机网络专业的优秀人才,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网络犯罪,以此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另外,司法机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犯罪要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分则传播淫秽物品一罪就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同样,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在构成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起一般情况下降低一半,更为严苛。通过从重处罚这类型的犯罪,对于深受网络色情荼毒的青少年,肯定是一项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2、立法机关完善刑事、网络多层面立法。诚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本身是网络不良信息的受害者。我国刑法仅将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规定为犯罪,实在不利于制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类似于暴力、邪教、赌博等网络信息同样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法国《刑法典》第227-24条普遍适用于18岁以下的个人,该条款构成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内容的侵害之主要法律依据。制作、传递、传播暴力、淫秽或严重损害人类尊严信息,且该信息有可能被未成年人看见或发现,对当事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扩大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的入罪范围,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其次,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和安全的法律法规零散稀少,尤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块缺乏与之配套的法案,这些我国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去丰富和完备的方面。

  3、多部门加强协作,加强网站监督,从严治理黑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俗称的网吧)的设立审批及营业活动,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监,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分别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机关监督管理。电信管理部门也能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条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网吧管理权限的分散,实践中既可能出现各部门间权力冲突,也有可能在出现问题后,无人处理无人担责互相推脱的局面。

  因此,应当建立多部门统一协作机制,权责划分明确清晰。一方面要简化设立、审批等程序,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提供便利;一方面要将监督管理日常化、常规化,定期抽查网吧,及时发现问题,处罚网吧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并取缔黑网吧。文化部门更要发挥对网络文化的宏观调控指引功能,积极引导网络文化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社会

  从社会层面来看,首先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倡导网吧经营者、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网络游戏开发商等加强自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网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应当保证网站信息内容合法、文明,特别是对于一些社区论坛,管理人员需对发帖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审核;网络游戏开发商应当减少游戏中的暴力、血腥等不良内容,对于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游戏,更要做出明显的提示和告知。

  (三)学校

  学校应当改变过往应试教育的理念,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一定加强性教育,向其灌输正确的性知识,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未成年人增加正确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其次,学校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课外活动的监督,尤其对于学校周边的网吧要时常去检查,一旦发现有网吧纵容未成年人上网就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家庭

  家庭要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相关的教育,同时家长要以上作则,不沉迷网络游戏或者浏览色情网站等,以免间接地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家庭电脑安装绿色保护软件,严格把控子女上网的时间,及时了解子女上网的内容,以便能够趁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只有构建起政府机构、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不因网络而迷途并且免遭不良网络信息的毒害,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健康的网络世界。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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