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4-09-17 09:56: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杨凯
  一、审判模式建构中的现实问题

  1.借鉴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成熟经验较多,而基于中国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理论研究较少。

  2.审理环境资源保护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特别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对法官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审判专业水平和司法技能的要求更高,而目前现实情况与这一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3.建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政府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等各类环境诉讼参与人均需具备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储备和诉讼参与能力,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的同步提升,再好的制度设计和审判模式建构都将会是流于形式。

  4.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制定统一的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标准,各地各级法院均是依据各地地域情况确定相对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统一,影响了环境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目前环境诉讼立案管辖规定和所设定的受案范围不尽相同,虽然各地各级法院均实行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但却没有一个公开明确的立案审查标准,迫切需要予以统一和明确。

  二、审判模式建构的应用对策

  1.完善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的理论基础。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案件具有关联与交叉、公益与私益的交融特性,相对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分立审判而言,建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能够较好地克服传统司法审判模式无法对环境资源纠纷综合性一体化解决的问题,从而较好地克服了环境保障不力等现实困难。

  2.统一诉讼主体资格标准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目前三大诉讼法在主体资格标准、受案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均有不一致的地方,加上法院长期按照专业类型划分审判庭,各业务庭法官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可能会导致环境审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逐步拓展。

  3.改进案件管辖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只有适当提高环保法庭管辖级别和合理拓展管辖区域才能妥善解决环保法庭目前“少案可审”甚至“无案可审”的困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能够较好地解决同一事实或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与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关联交叉的情况,从而能够较好地统一环境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4.培养环境司法复合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专业鉴定人员等诉讼参与主体进行环境司法同质化培训,构筑环境司法法律职业共同体。

  5.完善程序规则与审判运行机制设计。包括结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一步建构环境资源诉讼案件的审判管理流程的程序规则设计,改进和完善环境司法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设计,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则设计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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