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2014-10-22 15:42: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徐冰 杨澜)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黄某与钟某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五年五个月,并没收财产1万元。

  200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钟某分别与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以下简称川维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均为在操作服务岗位工作。黄某于2005年12月开始担任川维厂分检车间燃煤取样班班长,钟某于2012年11月从该厂色谱车间分析班调该厂分检车间燃煤取样班任副班长。二被告人在担任川维厂分检车间燃煤取样班正、副班长期间,利用其对煤炭取样、制样的工作之便,在2012年底至2013年4月期间多次合伙采用混合、调换等方式作假,提高相关燃煤供应商煤样的燃烧值,并多次收受相关燃煤供应商的感谢费共计40.5万元,其中黄某分获18.5万元,钟某分获22万元。被告人黄某、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钟某到案后如实其罪行,且退出了部分赃款,另黄某还有立功表现,但二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达40.5万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只宜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宜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退出了少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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