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沟通合作 促进司法公正
辽宁: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
2014-10-24 09:52: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严怡娜)  “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客观分析一、二审判决结果,引导其理性决定是否上诉、申诉”、“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这是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中对全省法官和律师作出的明确要求。

  《意见》围绕立案、庭审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对法官、律师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法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设立律师接待调解窗口,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推动案件有效调解;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登记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在庭审中,法官要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权利,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尊重公诉人、当事人和对方代理人,端正态度,文明用语,配合法官依法有序高效完成庭审。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及时送达律师。律师属于本地(县、市)的,可以电话通知领取,外地可邮寄送达。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得拒收、拒签。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客观分析一、二审判决结果,引导其理性决定是否上诉、申诉,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或出于不正当利益考虑,鼓励当事人上诉、申诉,对于法官向律师作出的判后答疑、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可以邀请律师协助案件执行或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解释法律,引导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

  《意见》还明确六项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交流培训、业务衔接、重大敏感案件沟通和互评等。对于法官和律师因违反职业操守引起的违纪违法案件,要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合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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