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政行为适用确认之诉的情形
2014-11-12 10:22: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 作者:周克勤 史文婷
  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根据公定力,受合法有效之推定,按行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果。如果提起确认之诉,司法判决仅对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不能消除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影响,原告不能得到充分、恰当、有效的救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撤销诉讼并不能达到目的,而只能依赖于确认诉讼。

  第一,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为了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现,有效达成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据此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因相对人起诉而停止其执行。

  第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但确认其违法。政府是公益的代表,行政权是公益权,行政行为是公益的实现形式。假如被诉的某一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违反法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需确认其违法。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受益行政行为即使违法,行政主体基于信赖利益的存在,不得随意撤销行政行为。正确的做法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孰轻孰重,加以审酌衡量,如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且其信赖并无不值得保护之情形时,不得轻言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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