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执结一起拖欠异地民工工资案件
2014-11-14 10:3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许新芳 黄庆朝)  来自湖南的农民工陈某、何某远赴广西桂平,承包桂来高速(桂平—来宾)某一标段的砌体、涵洞工程。二人完工后,包工头徐某却在结算时以钢筋使用超量为由,拒不向二人支付约定的15万余元施工工资。11月10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徐某在工程项目部的16万元工程款,成功帮助来自外地的农民工及时追回了工资,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11年11月,陈某、何某与徐某口头约定,徐某将桂来高速某一标段的砌体、涵洞劳务工作承包给陈某、何某。2012年10月,陈、何二人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结算时,徐某却声称,陈、何二人超量使用了16万余元的钢筋,因此其不但不会支付15万余元的施工工资,反而还要向二人追讨6000余元的钢筋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何某将徐某告上法庭。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何某与徐某为承揽合同,陈某、何某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徐某应依约支付施工工资等15万余元给陈某、何某。

  判决生效后,由于徐某仍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该案为涉民生案件,桂平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执行重点,安排骨干力量开展执行工作。

  主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多次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沟通,并做思想工作,在一个月内便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陈某、何某同意作出让步,只要回12万元,但徐某要在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该笔款项。看到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好成效,执行法官很是欣喜。然而,2014年3月,执行法官却再次接到了陈某、何某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原来,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徐某并没有履行,至今依然分文未付。了解到两名申请执行人均来自湖南,因此急于追回施工工资以便回乡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加快执行进度,力求尽快圆满执结此案。

  2014年3月,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徐某在某集团公司桂来高速第一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内存有16万元的工程款。由于第一项目部非本案被执行人,要对该笔款项采取强制措施,需要该部的配合。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奔赴位于来宾的该项目部,在该部各负责人间开展解释、沟通、协调工作。执行法官来回奔波、努力只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措最终赢得了项目部负责人的理解与支持。11月10日,在该项目部的配合下,执行法官顺利扣划了徐某在该部银行账户内的16万元工程款,并在第一时间通知陈某、何某到法院领取该笔执行款。陈某、何某来到法院领取到工资款后,拉着法官的手一再表达自己的谢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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