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条例:旧城改建需2/3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2014-12-17 08:55:32 | 来源:华西都市报 | 作者:李媛莉 杨乔玮
  《四川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16日,省人大和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条例》内容做重点解读:今后实施旧城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才能进行。

  省人大城环资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细化上位法中授权省、市、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部分条款,并切合本地实际,形成首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征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包括,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需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依照城乡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作出了特别规定,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问题,《条例》对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都有具体要求。其中,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等。《条例》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对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提出要求,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对于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需要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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