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
2014-12-21 09:2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瑞雪 刘洋 王俊楠
  12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至此,重庆五个中院辖区分别有一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或审查各自所在中院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等案件。

  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市实现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全覆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暂行规定》。据此,除将已设立的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另在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人民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跨区域、集中管辖各自所在中院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等案件。规定还明确了在重庆市高、中两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

  “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筹建工作已在12月上旬完成,确保12月20日能够开庭受理环境资源案件。”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三级法院按照“三审合一”的要求调配审判力量,审判庭、合议庭至少配备三名分别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历的审判人员;庭长、审判长优先选择资深法官担任。此外,还将本着环境保护优先、环境损害预防、环境损害全面担责和依法保护原则,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调联动机制,畅通公众有效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渠道,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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