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
2015-01-05 07:44: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与本部只有职能划分、并无性质差别。巡回法庭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处于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立足于实践需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流,突出本部和巡回法庭各自任务的侧重点。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集中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能。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定地域管辖的固有缺陷,就地解决纠纷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接访压力。三是有利于弥补地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保障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实现对地方审判的有效指导。相关审判活动可借助巡回法庭实现审判人员的亲力亲为,减少委托送达、代为宣判等人地分离活动的成本耗费,防止其中沟通不当所带来的偏差,促进协调配合,同时尽可能使审判人员与案件事实直接接触,也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开展创造条件。此外,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往往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影响,由地方法院审理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公正审判。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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