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01-06 07:4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点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

  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

  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在网络时代,一边是形势越来越明显的“透明社会”潮流,一边又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常常难以保障的现状。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容缓。在本案中,被告人除了非法向他人购买,还使用了跟踪、监控或冒充公司员工、客户、投资者甚至快递员的身份秘密走访、偷拍等五花八门的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地侵害了他人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

  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办?从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到2008年该法草案呈交国务院乃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并未列入立法规划,从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生效,使“纸面之法”开始向“生活之法”的转化,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使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惩治开始进入司法实践,从而说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正确轨道。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如何平衡?现在,一边是普通人越来越“透明”,一边却是许多本该更透明的领域还在灰幕之中。如果任由公民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他人解密、买卖,何来安全、自由和人权?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更加重要。其中最为至关重要的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配套设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尽快从幕后走向台前。

  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来说,保密永远是原则,公开则只是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审理颇具标志意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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