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01-06 07:43: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在内的严重刑事犯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与人民平安,必须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惩治。

  广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罪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犯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并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体现了公正审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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