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5-01-06 07:44: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之所以值得总结与思考,是因为本案使全社会非常清晰地认清了两个问题:

  一是言论自由的底线与边线。所谓言论自由,是一种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达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通过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人说话的权利。用时髦词汇说这是一种诉求表达,用法律语言讲这是一种言论自由。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受到一些限制。如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另外还必须考虑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问题。换句话说,你的言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否则你就跨越了法律的边线;你的言论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如此你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秦火火”为了博得“名望”、吸引眼球,不惜一次次突破法律的边线与底线,制造传播各种谣言,扰乱网络秩序。正是由这些“秦火火”们的误导所引起的激情和愚顽,将网民引入了一种畸形的繁荣场景乃至非理性的状态。其实,他们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将自己的影响力转换成自己的私利。“秦火火”的结局进一步说明,网络言论如果跨越法律边线,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越过法律底线,则就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其中至少可能涉嫌三种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二是社会监督的质疑与造谣。所谓质疑,可以理解成怀疑的言论表达。在一个理性社会,任何人都有怀疑的权利,也有怀疑的自由。由此可见,质疑实际上就是一种言论自由。但是,造谣就不是言论自由。顾名思义,造谣就是或捏造、或虚构、或散布某些并不存在的事实。

  “秦火火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就在于在面对诸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公共事件时,网民可以对善后处理进行质疑,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但是,“秦火火”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以虚拟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显然,他以谎言将公众从质疑的边界绑架到了造谣的禁区。我们知道,到了造谣的禁区,谁都无法避免被处以“点球”的处罚了。

  可见,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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