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5-01-06 07:4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4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水、空气、阳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三大基本元素。在当今社会,水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战略物资,直接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安全。这里说到的水是指能够被饮用、灌溉、生产的,受污染的水是一种毒水,水一旦受到污染,不仅不能造福人类,反而会成为危及人类生存和国家安全的罪魁祸首,因此确保水资源的安全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清洁的水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水资源的污染现象却越来越普遍。我们不可能通过放弃经济发展、降低生活水平来减少对水资源的需求,只能在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要求有限的水资源不受污染。

  本案实例告诉我们,人为造成水资源大面积污染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经营厂家将有毒废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另一方面,对水资源监管负有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贪污受贿、地方保护或者玩忽职守而没有正确有效履行职责。我国刑法专规定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严重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予以严惩;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也有相关规定。这就从排污主体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惩治环境污染行为。

  本案中,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致使为汇威厂违法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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