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1-08 08:29: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公布时间:2014年11月3日

    入选理由: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让民众对药品安全不再遥望。

    主要内容:《解释》共有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2.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3.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4.确定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5.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在危害药品安全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解释》依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情况,明确了刑法中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进一步确定了对相关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犯罪构成。为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改后的司法适用,《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生产”的含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适用的明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二是因应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情况,合理延伸药品安全的刑事保护法网。在司法实践中,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惩治此类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解释》合理扩张“生产”的含义,对生产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并且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加大了对这些行为的打击,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多方位保护药品安全。

    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我国对民生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视。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对于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有力有效地予以惩治。《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严厉惩治,明确规定了7种应予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严格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不再认定为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我国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民生安全的刑法保护。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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