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拨打120未保护现场 在医院被抓算自首吗?
2015-01-16 14:4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爱人是大庆一工厂的工人,其于一周前中午去工地送货,但与其搭档的司机小刘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结果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不料,途中将路人吴某撞倒,造成重伤。事发时他当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被害人吴某受伤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我丈夫在医院被警方直接带走。经事故责任鉴定,我丈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问,我丈夫拨打120急于救人却忘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

                             大庆 龙女士

  答:你丈夫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把自首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出台了作出了相应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出台了若干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从你所陈述的上述情况来看,你丈夫在肇事后虽拨打急救电话,并与急救车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并未拨打报警电话,更未对现场进行保护,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上述情形之一,因此不符合自首条件,也即不构成自首。

  但退一步来说,虽然不构成自首情节,但根据你丈夫的表现,他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公安机关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成立坦白,法院将会酌情作出从轻处罚。同时,如果你们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将还会以此赔偿谅解的具体情况,给予酌定量刑从轻的处罚,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裁判。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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