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程序中公证作用仍无可替代 专家指出
遗产继承便捷性安全性尚缺立法平衡点
2015-02-13 09:57:3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朱宁宁
  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尽管至今都没有等来修订的官方消息,但是去年年底,一场关于继承法及继承程序问题的大讨论却突然爆发并延续至今,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热烈讨论与反思。这场还在持续发酵的大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目前遗产继承公证制度的探讨。

  “现阶段,公证在遗产继承中形成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其他相关部门惰政的因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汉认为,公证处在引导继承程序、分流法院对继承的管辖、解决家庭矛盾等方面,一直贡献巨大,并且在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

  但陈汉同时指出,现有继承程序过于倚重公证处也是值得反思的,有必要通过立法在财产继承便捷性和安全性中寻找平衡点,这样才能切实保护私权。

  公证处:对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报道有误

  引发这场继承财产大讨论的几个源头事件,其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此案打破了继承程序中公证先行的惯例,为继承人简化了继承程序,更可能节省了不菲的继承费用。第二件事源于微信朋友圈中《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文中历数独生子女办继承公证手续难办、程序繁琐,仅仅标题就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就在各界对此纷纷热议之际,一则北京12名政协委员联名呼吁废除遗产继承权公证的新闻,更是将这场大讨论继续升级。相关报道中称:“如果是继承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缴纳房屋价值1%至2%的公证费,比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要缴纳10万元的公证费,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此消息一出,对继承公证程序的反思迅速升温。继承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就要收10万元的公证费,这让很多普通民众咋舌不已。

  显然,引发大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公证处通常被诟病之处,并不是其在继承中的垄断地位,而是公证的收费标准。为了详细了解目前北京市继承房产公证的收费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前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一探究竟。在仔细询问了相关收费标准后,发现收费数额与之前媒体的报道有不小出入。

  仍以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为例,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何收费呢?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嘉健作了详细解答:“首先,如果这套房子属于房改房或者成本价购房,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60元,也就是收6000元公证费。其次,如果是商品房,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3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公证费为41400元。但是,正常情况下房屋价格是要评估的,为了降低当事人的成本,省去评估费,北京公证行业不需要当事人必须评估,可以按照2009年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作为房屋每平方米单价的测算标准,根据该标准,四环路以内房屋每平方米25907元,100平方米房子的测算价就是2590700元,计算后收取公证费为22120元。此外,如果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方继承另一方的财产,公证费还要减半收取。”

  此外,据长安公证处副主任张浩介绍,由于部分涉及继承的公证项目是定额收费的,比如,遗嘱公证收费仅为400元,但确认遗嘱效力等业务,根据其时间成本,很可能是要亏钱的。

  专家: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

  “外界对公证处收费标准的批评,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坦率地说,公证处在引导继承程序、分流法院对继承的管辖、解决家庭矛盾等方面,一直贡献巨大。并且在既有格局下,很难有机构能替代公证处。”陈汉指出,事实上,如果不依靠公证处来进行这项工作,无论是房管局还是银行,无任何经济动力也无精力去直接全程处理存款(包括理财产品等)与房产的继承程序。因为继承确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陈汉举例说,假如张三去世,确定其房产及存款的继承,至少需要核实以下问题:张三是否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张三是否留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或者部分有效,是否有多份遗嘱。如果没有前两项,则查明哪些人属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三项内容,既有核实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有核实继承人身份的问题。“在现有的体系下,无论是银行还是房管局,确实是无能力也无精力更无经济上的动力去核实。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按照惯例推给公证处。”陈汉说。

  陈汉进一步分析指出,就目前看,公证处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上的积累,还是通过历史积累中获得的“准公权力”,都能很好地完成这个核实继承的使命。一旦核实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争议,则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继承纠纷。“从这点上看,我们无法否认公证处在引导普通民众实现继承中的作用及贡献,确保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安全地转移至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处,防止部分继承人通过信息优势(先得到被继承人死亡消息)或者资料优势(手中掌握着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文件)而优先获得甚至霸占主要遗产的可能性。”陈汉说。

  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需多方努力

  在我国,公证行业依法开展继承权公证,对非讼继承行使司法确认权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继承法颁布后的30年来,公证行业为正确实施继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继承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判断点最集中的法律行为,需要公证员、继承当事人、政府相关部门投入必要的时间、成本。”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这些年,实践中也出现过个别继承权实现较为困难的情形,这其中既有社会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客观原因,也有部分公证机构人员履责不力的主观原因。而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既有赖于社会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也有赖于公证机构服务理念创新和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今年是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实践中,公证法的基本原则及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中国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继承公证的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证质量。也希望各个相关部门都能各自履责,为服务好民众的共同目标加强沟通联系,各方应共同努力。”丁露说。

  那么,如果不想继续走公证先行之路,以房产继承为例,还有何路径呢?陈汉认为可通过立法在财产继承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中寻找平衡点,一方面可以规定公证可选,而不是必须公证,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另一方面,则应当加重申请实现继承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完全将责任压在房管局、银行的实质性审查之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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