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游戏致害的责任归谁?
2015-02-27 15:46: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丽君 李天全
  问:我儿子所在初中有甲、乙、丙三个未成年学生在一个溜冰场外互射儿童气枪玩耍时,乙用气枪将甲的右眼打成九级伤残。请问,对甲的伤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重庆荣昌 刘女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乙应当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丙不承担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发时乙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故乙的父母应当与乙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鉴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甲也积极参与该危险游戏,且其父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使得甲及其父母对损害结果都有一定过错。

  因此,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甲及其父母应承担损害的次要责任,乙及其父母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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