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穿行教室过道被绊倒可以向校方索赔吗?
2015-04-15 15:5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杜云发
  问:邓某与封某是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上课前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被封某的脚绊倒,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据了解,邓某所在班级共53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过道的宽度为0.48米。邓某家长认为,学校教室的布局存在安全隐患,遂将校方和封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要损失。请问,在校学生穿行教室过道被绊倒可以向校方索赔吗?

  答:学校教学环境不符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中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

  邓某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错,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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