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借“牛市”化解7亿元债务纠纷
——上海一中院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获“点赞”
2015-05-04 08:41: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潘静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有效抓住股价走高时机,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执行过户已保全的3000余万股涉案股票,将7亿余元债权债务全额执结,获得当事人来电“点赞”。

  申请执行债权7亿余元

  2014年11月30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同年10月作出的执行证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公司)履行义务,向中融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5.25亿元,违约金、利息以及罚息等2亿多元。

  上海一中院立案后,向新纪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新纪元公司并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作出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新纪元公司名下的海通证券6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新纪元公司随即提出异议。

  在随后的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法官经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其多笔债务,除本案外亦应一并全额清偿;被执行人则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的利息过高,难以接受。

  抓住股价上涨契机促和解

  时间到了2015年3月,被保全的6000万股涉案股票,每股价格已经由保全当初的10几元上涨至20多元。执行法官意识到这是一个好时机,如能在此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将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在执行过程中各自存在的法律风险,劝说其应抓住股票市场正处于牛市的时机,对涉案股票进行处理。并针对双方当事人关心的其他债务的偿还、利息过高等问题,一一耐心解释。

  在提出执行方案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还考虑到如果直接将大量股票抛售后偿还债务的话,会给涉案股票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极有可能使股票价格走低,故执行法官建议直接以股票过户进行抵债,可以将执行效果最大化,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全额执结获“双赢”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原有期望值的基础上,均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并最终于近日达成和解。双方约定以和解当日20余元的收盘价为准,由中融公司接受涉案股票以抵偿债权。

  次日,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新纪元公司持有的6000万股涉案股票及孳息的查封,将其中3000余万股涉案股票按上述收盘价交付中融公司抵偿债务近7.6亿元。同日,涉案股票即过户至中融公司名下。届此,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了清偿,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股票及孳息也得到了解封,本案在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下,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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