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出台意见:法官不得当庭指责嘲讽律师
2015-05-28 14:07:42 | 来源:兰州晚报 | 作者:许沛洁
  5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若干意见》。《意见》从法官不得随便中止律师发言、当庭指责、嘲讽律师,到设立专门窗口为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从律师进门不用安检到逐步解决停车位等,以制度形式对全市法院保障和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相关问题和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意见》对改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尊重、信任关系,具有实际意义。

  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律师权利

  《意见》第六条至第八条三个条文分别从保障律师依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不得使用训斥或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当面指责批评律师,或者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三个方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权利,同时这些规定也对法官行为做出了有效指引。

  发布会上,兰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千晓说,出台这项措施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规范法官行为,防止指责律师、忽视律师代理、辩护意见的问题发生。法官随便中止律师发言、当庭指责、嘲讽律师,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直接影响律师的职业尊严,也会降低法官在律师心目中的形象。法官其他不尊重律师的行为,同样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如法官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不认真听取律师的发言,势必会让当事人、律师乃至旁听者对法官产生不满,从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果,最终影响公正、公平、权威的司法形象。

  《意见》第九条规定:“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鲁千晓说,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是保障人民法院办案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公正的重要方面,以上规定不仅仅强调法官对律师意见进行分析甄别并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在“晒司法”的同时“晒律师意见”,以更好地促进裁判公正、司法公信,同时也将有助于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

  律师进法院不再安检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持有效律师执业证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其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一律免予安检。特别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这样做不仅仅是出于尊重人格、保障律师职业荣誉感的需要,也是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融洽关系的需要。

  除此之外,在解决“进门难”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着眼于为律师来法院办案创造软硬件条件,为律师提供会见法官、休息、更衣等场所,最大限度地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此增强律师职业自信,消解不良情绪。

  此项制度的出台也受到了律师的普遍欢迎。参加当天发布会的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表示,该《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改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信任关系,都具有实际意义。他希望,《意见》中规定的一些措施在实施中进一步细化完善,并督促落实到位。同时希望其他法院也借鉴《意见》规定的一些措施,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推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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